乌鲁木齐市沙区一名少年抢劫五元钱获刑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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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1:29 乌鲁木齐晚报 |
“虽然只抢了5元钱,但冯某殴打抢劫他人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必须受法律的制裁。”9月12日,沙区法院的法官们第一次将宣判大会的址点设在了学校里,而乌鲁木齐市第十中学的2600名师生也感到深受教育。 12日,连续抢劫乌市学生的“少年蛊惑仔”在十中校园里接受了法院的宣判:冯某、闫某、塔某三名少年分别被判处2到4年有期徒刑,三名少年中有一人曾是十中学生。接受宣 判的3名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他们抢劫的对象大多数则是十中附近的学生。法官宣判后,学生和教师感触很深。一名高二学生说:“以前他们都是我们身边的人,现在因做错事而失去了自由。我的心里很受触动,以后应该好好学习,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该校德育处赵建华老师感慨地告诉记者:“以前送法进学校已经很多次了,但在学校举办宣判大会还是第一次。这种方式不但安抚了被抢孩子的心灵,也对实施抢劫者敲响了警钟。” 参加此次宣判大会的审判长鄢先喻介绍,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在学校举行宣判大会,不仅能震撼犯罪者,也可以让受害人知道,法律是他们坚实的后盾,出现类似问题时应及时向警方求助。 少年抢劫案回放 2005年4月30日,冯某和几名同学将乌市41中的一名学生拦住,带至某单位家属院内,对其进行殴打,抢走受害人现金5元。事发后,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受害人返回时,又被冯某等人殴打,致使轻微伤。施暴者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抢现金追回。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元。 2004年5月至9月,被告人塔某和闫某,采用搜身、威胁、恐吓等方式守在学校附近,强行向过往学生要钱,作案10余起,案值300余元。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以罚金1000元;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以罚金500元。:(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吴治杰 通讯员鄢先喻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