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法院更“有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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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1:34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
而就在上个月,武汉一法院断了一起极其类似的案子,可结果却大相径庭。去年10月,王君与李红(均为化名)喜结连理,可李红在外打工时却瞒着丈夫堕胎。王君以妻子侵犯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告上法庭。“王君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据此,法院驳回王君的诉讼请求(8月16日《武汉晚报》)。 同样是妻子私自堕胎,同样是丈夫以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法庭,为何法院的判决却截然不同呢?一家说确实该赔,另一家则表示赔偿没道理。法院是老百姓讲理的地方,可两家法院在类似事件的不同判决却让人犯迷糊,到底该不该赔? 两家法院都似乎有充分的道理,一家说妻子的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因此要赔;另一家则表示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不能侵害妻子的不生育权,因此妻子可不赔。从旁观者角度来看,法官们说得都没错,可究竟是谁错了呢?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为某件事情争论不休,都说自己有理,最后是闹上了法院,希望法官能给个明断。可从这两起案件的判定中,人们却不难发现,法官们似乎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有机会让这两地法官在一起辩论,肯定也是各执一词,争得脸红脖子粗。 而这样的事情绝非个例。近年来,各地法院判了不少这样的案子,案情大同小异,可最后的判决大相径庭。笔者不是业内人士,无法判定到底哪家更有理,但有一点却确实想不通,类似的案子,为何有不同的判决呢?如此一来,法律的神圣、公正、公平、严谨何在? 确实这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法官不能造法,但法官可以根据“司法为民”的理念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笔者并不是质疑法官们的能力不行,或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而是说其在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或许对于常人,不同人得出不同的结论无关紧要,但法官的判决应代表着法律的神圣,出现这样的“大相径庭”就让人难以接受了,当然,板子不能打到法官们身上,对于这样的新型案件,法规上查不到现成的条文,他们确实很为难。但如果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无疑群众对法律、对法院的信任度会大大降低。这就给有关部门提了个醒,面对这样的局面,是否应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让法官们不再为难,群众不再犯迷糊呢?朱慧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