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退休财政局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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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3:57 兰州晨报 | |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96万元 9年之后被追诉西峰退休财政局长被判刑 本报庆阳讯(记者袁瑛)记者9月13日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已退休的原庆阳市西峰区财政局局长田某因其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被诉至法庭。该案今年3月在西峰区人民法院开庭,田某一审被判3年有期徒刑,缓期4年执行。田某不服,以本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同时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 近日,庆阳中院驳回了田某的上诉,维持西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1996年7月1日,田某未经区财政局会议研究,也未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擅自代表西峰区财政局与兰州长大商贸公司(后改名甘肃省天地人实业公司)签订了拆借财政资金80万元的协议,期限1年,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7月5日,田某又与原庆阳地区工商银行签订了拆借银行资金80万元的合同,期限3个月,月息11.4%。 7月12日,西峰区财政局将银行扣除利息转来的77.2万余元人民币汇入兰州长大商贸公司账户。 2000年3月14日,原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甘肃省天地人实业公司返还西峰区财政局借款77.2万余元,利息38.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仅执行到20万元,天地人实业公司宣告破产,尚欠西峰区财政局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6万余元无法追回。 2002年9月3日,西峰区财政局归还庆阳工商银行借款本金80万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田某在任西峰区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违反财政管理制度,擅自做主从银行拆借资金,后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