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市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有5处明显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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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08:42 法制日报 |
本网成都9月15日电 胡强记者张晓东一份普通的民事判决书竟出现“被告”写成“原告”,“1988年”写成“1998年”,“如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等5处明显错误。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立即对判决书中的错误进行了纠正,并于今天将这份补正错误的民事裁定书送到了当事人王先生手中。据了解,四川省高院准备针对该省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出台规定加以规范。 “一份判决书里竟有多处错误,我简直怀疑法院的公正性。”说起此事,邛崃市冉义镇的王先生的气就不打一处来。在向记者出示的一份邛崃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判决书的时间是今年6月28日,审判长为罗伟法官。该判决事关王家房产纠纷一案,被告是王先生的父母。 王先生介绍,今年7月,王先生拿到这份判决书,发现其中存在几处明显的常识性错误:所争议房屋事实上修建于“1988年”,判决书里却写成“1998年”。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称,“鉴于二原告年老体弱,可适当多分些遗产”,其中的“原告”实际上是“被告”。判决书最后一段竟写到“如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此外,一楼一底的楼房,判决书却表述为“二楼一底”。“上诉状”写成“上述状”。 据邛崃法院办理该案的审判长罗伟称,判决下发不久,被告方就已提出判决书中存在这几处错误,他当时便建议被告将判决书交回法院进行校对,但被告方一直没有将判决书原件交回法院,因此还没来得及纠错。 罗称,该院制作判决书时一般先由书记员或打字员打印,审判长再对判决书内容予以审查,审判长或相关人员还将进行校对,“我当时没注意到这些错误。”罗说,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很严,如果出现3处以上错误,法院在岗位目标考核时将扣分,或给予经济扣罚。罗称,他将通知当事人将判决书原件交回法院纠正错误,如果当事人不交回,他将以下裁定的方式来纠正。 有法律专家认为,在判决书中出现个别的笔误、错别字是正常的,并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法院可以通过制作新的裁定书对错误进行改正。但是如果错误过多,会严重影响到判决书应有的权威性。至于在判决书中竟然出现上诉于“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的字样,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文字性错误的范畴。 另据了解,裁判文书的问题在四川省其他市州的法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出现计算罪犯刑期的错误。有一个地级市的两级法院在近两年内竟出现24件26人算错罪犯刑期的判决,其中一判决书刑期的计算错误误差居然长达11年之久。(责任编辑苏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