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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3首MTV获赔3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09:2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新闻提示

  一场涉及中国内地上万家卡拉OK厅以及近50家境内外唱片公司的“MTV维权风暴”10个月前以“华纳”诉“加州红”一案为先锋首次登陆广州。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加州红卡拉OK俱乐部构成侵权,须赔付华纳唱片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华纳”原本提出的每首“MTV”索赔10万元被法院认为“适用于香港

,而不适用内地”,故不予支持。

  文/记者毕征 通讯员邬耀广、陈觉为

  事件回放

  “华纳”录像取证告“加州红”

  2004年1月13日,广东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华纳”的工作人员林某来到“加州红”某包间内,点播郑秀文演唱的《808》、《说清楚》、《交换温柔》等曲目,林某同时用数码摄像机对播放过程进行摄像,然后刻录光盘一张。几个月后,“华纳”以该光盘为证据,将“加州红”告上法庭,每首歌索赔10万元,共30万元。“加州红”表示,如果自己败诉,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给整个行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会“奉陪到底”。2004年11月17日,本案在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

  判决看点

  “MTV”是唱片公司的“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像“制品”著作权人不享有放映权,但如果将“MTV”视为唱片公司的独创“作品”,情况则相反。因此,被告方坚持“MTV”属音像制品,而原告则认为“MTV”是作品。

  广州中院认为:“涉案3首‘MTV’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系制作者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拍摄的一系列有伴音的电视画面,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加州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公开放映上述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加州红”方面指责“华纳”的索赔标准是“漫天要价”:“一家普通规模的卡拉OK厅的歌曲储备至少在1.5万首以上。如果以一首歌10万元计算,一家卡拉OK厅就至少要赔偿15亿元。哪家可以承受?”“华纳”则坚持这一索赔标准是合理的,“香港每首‘MTV’的优先使用费为5万元~30万元。”

  法院认为,“华纳”提出的每首“MTV”作品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适用于香港,而不适用内地。“综合考虑被告对涉案‘MTV’作品的使用方式、经营规模、涉案‘MTV’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及本市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因素,以共赔偿3000元人民币为宜”。另外,“被告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商誉,故不支持原告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

  另有消息称,涉及“MTV”作品权属、索赔标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草案已经制定,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中。(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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