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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对死病动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1:24 法制日报

  本网福州9月15日电记者郭宏鹏福州市近日颁布了《福州市病死动物处置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动物饲养场(户)不得出售和随意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动物死亡的应及时在场内作无害化处理;无条件处理的,要及时报送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销毁。饭店、宾馆以及单位食堂,从非法的屠宰加工供应渠道进货的,或者购买非法屠宰、无照经营的牲畜产品,卫生和工商部门将没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办法规定,发现经营者销售私宰肉或病死肉的,市场业主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时封存私宰肉、病死肉,并按规定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经营权。违反规定的市场业主,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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