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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权激励与现行法律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1:30 法制日报

  本网记者 周芬棉

  国资委9月9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积极研究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措施。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这是监管层对近一段时间业界颇为关注的股权激励问题的首次回应。

  一个悬着的心终于可以放下来了,股权激励可以搞。但怎么搞、和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否衔接、如何监管却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认为,股权激励机制和现行法律有冲突。他说,股权激励机制涉及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股权价格等主要问题。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或者实收资本制,公司回购股票将直接导致公司股本的减少,公司无法利用发行新股或者回购股票等主要措施,提供进行股权奖励的股票来源;证券法方面,在股权分置时期,流通股发行实践中演化为网上认购、抽签等方式,证券法原则上禁止私募发行或者定向募集发行,公司无法将流通股股票提供给公司高管人员。就资助法方面,在股本和股票期权规模较大的情形下,高管人员凭借自有资金行使期权的可能性很低,依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给予资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曙光对记者说,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全面开始,从根本上讲,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权激励的监管,还应立足于现行的证券法律和制度,要求大股东进行如实披露,这是最为基本的要求,防止大股东拿公司的钱做顺水人情,为此要健全审计机制、独立董事制度,使外部审计、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在公司法修改中增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司法等机关也应当积极配合,使代表诉讼这项司法措施成为大股东的“紧箍咒”。

  大成基金公司律师邢颖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应当将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权激励与传统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区别开来。第二批股权分置试点公司中虽有七家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权激励措施,但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本意应是公司股权激励,即是公司对于包括高管在内所有公司员工中,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人进行的激励,而不是只对高管进行的激励。现在进行的股权激励只存续于股权分置改革阶段。以后如果推出股权激励制度,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必须做出适当的修正,为股权激励的推出留下空间。她说,虽然国外采取股权激励机制非常广泛,但中国的现实法制环境并不具备,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不宜过早推出。

  本网北京9月15日讯(责任编辑 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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