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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应制定统一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1:32 法制日报

  夏思扬 曹厚智

  2005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由于王某患有继发性肺结核,法院认为王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于是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接到法院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通知后,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王某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于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法院对王某的暂予监外

执行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但法院认为对王某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针对服刑人员,不是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对于王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问题,检察机关和法院产生了适用法律认识上的分歧,以致于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得不到法院的认同和支持。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对犯罪人员适用保外就医条件的法律依据不统一。检察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是1990年12月31日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该《办法》附件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第四项规定,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咳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炎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按此规定,王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法院认定保外就医条件的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一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来掌握执行的,所以,认定王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对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对保外就医的条件制定和执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显得十分必要。首先,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保外就医问题上有一个统一的尺度,能避免公检法三机关各依所据,各自为阵,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和制约。其次,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保外就医实施法律监督,避免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在适用保外就医条件的法律依据上和法院产生认识分歧,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得到有效的落实。第三,有利于维护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由于法院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来处理保外就医问题的,而该法条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没有规定犯罪人员保外就医条件的具体情形,犯罪人员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有可能损害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对犯罪人员的保外就医的条件和执行形成统一标准,对犯罪人员的保外就医的条件进行具体细化,就能便于实际*作,使符合保外就医的人员得到监外执行,从而维护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此,笔者建议,由司法部牵头,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国家机关进行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犯罪人员保外就医条件法律适用标准,重新制定出《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该办法生效后,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统一执行,以此作为认定保外就医条件的法律依据。

  来源:正义网(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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