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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租地下室最高可以罚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1:3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扬)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私自出租或使用地下室,最高可以罚3万元,最少也要罚500元。这是记者昨天下午从市建委获悉的。

  昨天,市建委发布了《关于对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通告》中说,市建委从即日起至11月10日,对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区

(县)建设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

  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当事人可登录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网上办公”栏目在线填写提交备案申请并打印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政府要求地下室的使用人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市建委负责人说,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当事人没有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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