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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规定:经济适用房将只卖给贫困家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4:0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6日电据人民日报-华南新闻报道,“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5年内确需出售的,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回购;5年后出售的,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售房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为解决海南低收入居民和房屋拆迁户的住房问题,海南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

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浮不得超过15%。建设单位动工前,要对各套住房的销售价格进行测算,销售价格要精确到每套房,并报市县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审批,销售价格要向社会公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符合困难标准,《通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军人);二是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单身者,也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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