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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为 南京重大决定要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4:17 人民网

  新华社南京9月16日电(记者王骏勇)南京市日前出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和《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要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

  南京市对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案审查的内容、程序、期限等法定要求作出统一规定,切实保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要求报备的主要范围,包括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的,以及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决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一般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及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及以上罚款的,其他行政机关对公民处以1万元及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及以上罚款的。

  备案审查部门主要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等依据是否正确,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查。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按照程序发出书面意见,限期纠正,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备案审查部门。

  南京市《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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