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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杜宝良事件"官方称108次违法不在告知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14:2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6日电据江南时报报道,9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南京市交管局二大队民警在汉中路上海路路口取缔一辆车号为苏A/D1773的小型普通客车违法掉头行为时,通过网上查询、比对,发现该车自2003年12月登记上牌以来,已有111次违法曝光记录(其中有108次闯信号违法、2次违反禁令标志、1次违法停车)。民警当场告知车辆驾驶人,并依法扣留了车辆。

  南京市交管局称,针对少数车辆多次违法曝光未处理的情况,交管局机动大队早在今年8月1日省厅有关告知制度实施之前,就对所有车辆的电子监控信息进行了筛选,其中查到苏A/D1773小型普通客车当时有110次电子监控违法行为(即曝光),为全市违法起数最高的车辆。发现此情况后,机动大队立即组织民警积极调查该车车主有关信息,发现该车车主姓唐(女),户口登记为百姓人家常菜馆工作,她所留的电话号码始终无法打通。7月6日,机动大队组织4位民警,一同上门向车主通报交通违法曝光情况并查扣该车。警官们分别到百姓人家的常府街店、黄埔路店、大桥南路店及惠民桥农贸市场,深入几家店的停车场查找该辆车,均无所获。民警又向停车场的保安打听有关苏A/D1773车的情况,保安均告知未见过此车。因百姓人家总店是常府街店,机动大队还专门留下两位民警在该店的前后门予以守候,其余民警前往车主唐某娄子巷的住处,也没有找到人、车。第二天又派出警员继续查找该车,均没有发现该车踪影。后通知相关大队在路面执勤中注意查扣。

  南京交管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南京交管局称,南京市各路口设置的信号灯均符合国家标准,清晰醒目,且有清楚的倒计时显示屏,一些较大路口还安装了辅助信号灯,便于驾驶人观察。对于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车辆,交管部门每周一通过《南京日报》刊登车牌号,并通过大队大厅查询平台、“南京交管”网站等6种渠道提供车辆曝光查询方式,已依法提供了查询方式。显然该车车主没有依法履行查询交通安全记录的义务。如果车主定期查询车辆曝光信息,绝不会存在违法曝光111次车主还不知情的情况。

  该车虽然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高达111次,但其中有108次是闯信号违法行为,属于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在执法告知范围之列。另外2次违反禁令标志、1次违法停车的违法行为,均在不同的地点,不符合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3次尚未处理的情形,也不在告知范围之列。

  交管局强调,该车111次交通安全违法曝光记录未处理和北京司机杜宝良不具可比性。杜宝良是驾驶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105次;而苏A/D1773号车的111次交通安全违法曝光记录发生在全市40余处不同的路口、路段,且其中108次为闯信号等恶意、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省公安厅执法告知的规定,苏A/D1773号车不符合告知条件。

  8月1日,交管部门六项交通安全执法告知服务实施以来,执勤交警在处理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都要通过电台查询车辆、驾驶人的曝光、违法处罚及记分情况,对于符合告知要求的,当场履行告知义务。

  警方呼吁,为了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为了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参与交通活动。(宁交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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