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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公安局被判程序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3:09 京华时报

  处罚决定书文字不严谨引起当事人误解

  本报讯(记者陈荞)因不服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延庆县下板泉村村民崔玉琴将延庆县公安局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了崔玉琴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她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崔玉琴认为县公安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对此没有写明,未尽到准确告知的责任,于是上诉至市一中院。9月13日,市一中法院作出判决:延庆县公安局告知程序违

法。

  今年3月14日,崔玉琴在板泉村村东公路上与村支书发生冲突,崔用扁担将村支书开的切诺基砸坏,延庆县公安局为此给予她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崔玉琴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将县公安局告上法院。延庆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崔玉琴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她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崔玉琴认为,延庆县公安局没有对此尽到准确告知的义务,在对方下发给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或延庆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崔玉琴认为,该段文字没有明确指出被处罚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而是将二者列为选择关系,引起自己的误解,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为此,崔玉琴上诉至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延庆县人民法院驳回崔玉琴的起诉是正确的,而延庆县公安局在对崔玉琴作出处罚决定时,未明确告知其应先提出申诉,属告知程序违法,诉讼费由延庆县公安局负担。

  昨天,记者联系到延庆县公安局外宣部工作人员郑先生,他告诉记者,延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一向如此,他承认这种告知格式有误,但未明确表示是否会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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