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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列入立法计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7:3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新华社大连9月16日电】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成立的《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正在抓紧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论证和设计工作。据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官员透露,《存款保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这意味着,我国已结束了是否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长期争论,而进入到实际的制度构建设计阶段。这是记者从16日结束的“存款保险国际论坛”上获悉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据介绍,今年4月,人民银行对国内存款类金融

机构的存款账户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抽样调查,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了依据;同时征求并吸纳了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建立符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意见。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进工作正在加快。银监会主席助理车迎新说,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难度很大,处理不好可能会助长一些银行类金融机构过分扩张,导致新的道德风险。

  新闻背景存款保险制度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两千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上世纪80年代以来,系统性银行危机波及全球,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得到了迅速推广。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其中有近70个是于这一时期建立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存款人权益的保护。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比如“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央行承担了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实质上等于国家向危机金融机构提供了隐性无限的担保。新的破产法已于2004年6月进入一审。审议中的破产法将所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纳入调整范围。保监会牵头已率先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编辑 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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