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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研究的开拓之作(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8:44 检察日报
  点评学者: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书目:

  《聚众犯罪研究》李宇先 著
聚众犯罪研究的开拓之作(图)
李宇先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并且担任刑二庭副庭长。大学毕业以后,李宇先在从事司法审判业务的同时,始终保持了一种对理论的兴趣,在报刊杂志上时有论文发表。2002年12月我到湖南省高级法院讲课,认识了李宇先,对他留有深刻的印象。一年半后,李宇先给我寄来他的第一本专著——《聚众犯罪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这是令我吃惊的。由于我的博士论文是研究共同犯罪的,因此对于聚众犯罪这个题目自以为是较为熟悉的。以先睹为快之心,翻阅了李宇先的《聚众犯罪研究》一书,感到这是我国在聚众犯罪领域取得的前沿性学术成果,具有填补空白之功。

  聚众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近20种犯罪是以聚众犯罪为其构成特征的。因此,聚众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尽管如此,在刑法理论上对聚众犯罪的研究极为薄弱,不仅没有专著,论文也只有10多篇。李宇先是如何对聚众犯罪这个问题产生兴趣并进行研究的,我不得而知。应该说,本书的写作是没有任何功利性的,既不是为拿学位,也不是为申报职称。这种纯粹出于个人兴趣的学术探求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

  李宇先是在共同犯罪理论的框架中对聚众犯罪问题展开研究的。尤其是本书第一篇聚众犯罪总论,按照作者的介绍,其内容主要是着重介绍聚众犯罪的基本概念和与之相关的刑法基本理论,包括聚众犯罪的概念、性质、特征、构成、归责原则、分类等一系列问题,还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典中与聚众犯罪相关的共同犯罪的理论(第1页)。可以说,这部分内容是最见作者的理论功底的。尤其是关于共同犯罪理论部分,李宇先在书中重点介绍了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这对范畴,并将聚众犯罪归入必要共同犯罪。因为必要共同犯罪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因而一般并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关于必要共同犯罪与任意共同犯罪的区分,一般都是以是否只能由数人(一般为三人)以上才能构成作为区分标准的: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数主体构成又可以由复数主体构成的情况下,当由复数主体构成时,此种犯罪称为任意共同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均可成立故意杀人罪,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在某种犯罪只能由复数主体构成的情况下,此种犯罪称为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又有对合犯、聚合犯与集团犯之分,聚众犯罪则是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情形。在关于聚众犯罪的特征中,李宇先揭示了犯罪主体的复数性(第32页),这是完全正确的。但这里的犯罪主体是责任主体还是行为主体,在我和李宇先之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我认为,这里的犯罪主体是指作为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因而是一种责任主体。由此得出结论,某些以聚众为特征的犯罪,例如仅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并不符合(在责任主体的意义上)犯罪主体的复数性的特征,是单独犯罪。只有当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时才构成共同犯罪。就此而言,尽管它是以聚众为特征的,但仍然属于任意共同犯罪,符合既可由单数主体构成又可由复数主体构成的特征,而非必要共同犯罪。而李宇先则似乎将犯罪主体理解为行为主体,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实施,就符合聚众犯罪的特征。因此,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以聚众为特征的犯罪都属于聚众犯罪。由此,我与李宇先对聚众犯罪规定的认识存在差异,在本书中也有所论及(第6-7页)。这确实是一个颇有意思的问题,在学理上展开讨论是十分必要的。李宇先在本书中就此表达了其个人的见解并作了论证,这种严谨的学术态度是值得肯定的。当然,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在我看来,犯罪学意义上的聚众犯罪与刑法学意义上的聚众犯罪是有区分的。刑法分则规定的以聚众为特征的犯罪均是犯罪学意义上的聚众犯罪,但只有三人以上才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聚众犯罪。

  尽管聚众犯罪总论是本书学术性较强、足以反映作者理论水平的部分。但我对第二篇聚众犯罪各论也是颇感兴趣的。这部分内容对刑法分则规定的聚众犯罪逐一作了探讨,其内容更加贴近司法实践,也更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在对聚众犯罪的分则性探讨中,李宇先引用了大量的案件,并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这都是难能可贵的。

  正如李宇先在前言中所说,作者没有受过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的熏陶,并非科班出身。李宇先毕业于武汉大学哲学系,离开学校后一直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尽管如此,我以为李宇先在司法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审判经验和培养起来的理论兴趣,已经使其法学功底远远超出一般受过法学专门训练的人。尤其是李宇先在大学里所受到的哲学训练,使其在思维方法和理论视野上都有独到之处,这恰恰是他的优势。从本书内容来看,对聚众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的描述,都是颇具理论功底的。

  我们现在正在提倡建设学习型的法院,这表明了审判业务对于知识的渴求。学然后知,知然后行。不过,我认为对于有条件的法院来说,不仅要建设学习型法院,还要建设研究型法院。法院要提倡研究的风气,当然这并非是纸上谈兵式的纯学术研究,而是对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疑难问题的研究。正是这种研究,必将提升法院的审判水平。要建设研究型法院,必先要有研究型法官,李宇先就是这样一个研究型的法官,《聚众犯罪研究》就是这样一部研究型的作品。读其书知其人,使我对法院审判水平的提高充满憧憬。(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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