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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 价格标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09:2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肖小冰 实习生冼文欣 通讯员蓝岚)广州市物价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可适当下浮。此《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据了解,《通知》适用广州市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服

务,延伸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服务价格,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了解,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服务,有关价格按照《广州市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政府指导价》执行。

  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部分服务政府指导价

  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政府指导价(元)

  婴幼儿健康体检5

  儿童龋齿预防保健含4岁至学龄前儿童按齿科常规检查5

  家庭巡诊含了解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指导疾病治疗和康复、进行健康咨询 17

  围产保健访视含出生至满月访视、对围产期保健进行指导(如母乳喂养、产后保健等)23

  传染病访视 含指导家庭预防和疾病治疗、康复23

  家庭病床建床费 含建立病历和病人全面检查 20

  家庭病床巡诊费 含定期查房和病情记录 17

  出诊包括急救出诊 15

  建立健康档案5

  注:出诊按医护人员数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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