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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进入立法程序,作弊或判七年徒刑 作弊能否视作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11:59 南方日报

  一周聚焦

  新闻回放

  《考试法》草案日前由重庆市专家起草完稿,目前已经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将报至全国人大等待最终审议。据专家透露,《考试法》出台后,考试中作弊将变为违法行为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枪手”、“替考”等现象,专家表示,如果定性为违法,“枪手”及雇主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或者终生禁考等制裁。如果触犯了刑法,就会按照刑法的法律责任标准来认定。最高可以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案件可以追加刑期。

  典型作弊案例

  案例1

  日前,陕西勉县一名高考考生发现自己高考分数异常要求调查,经笔迹鉴定,得知考卷被人调包。经查,一考点内两名考生制造试卷调包事件、三名考生试卷被偷换的事实浮出水面,其中一名考生的父亲为考场所在学校的老师。但县招生办表示,两名考生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监考无关。

  案例2

  2003年7月,浙江大学的周某,因作弊被取消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周认为这一规定仅是学校规定,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将学校告上法庭。因为无法可依,学校比较被动。

  正方观点

  作弊应受法律制裁

  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孙东东明确表示:考试应该纳入法律体系。“这体现的是教育公平,尤其对于国家级的统一考试,目的就是选拔人才,不是光靠道德能解决的。”

  课题组的核心成员、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教授谭宗泽说,违纪舞弊现象出现愈演愈烈之势,存在着制度控制上的盲区。从法律的层面上分析,法律虽然不能解决国家教育考试舞弊所有问题,但是,依法治考将是遏制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舞弊的有效手段。通过法律明确考试的性质、明确考试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明确考试舞弊将承担的严重的法律后果等,使国家教育考试有法可依,使违纪舞弊者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完善我国的教育考试法律制度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也就是说,道德作为软法律,靠的是舆论的谴责维系正义;法律靠的是强制手段维系正义的。道德范畴的东西,可以转化为法律。比如考试作弊,它以前可能是道德问题,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它。但是,单靠舆论的口水监督,一旦束缚不了这只“咸猪手”,只能请法律出面干涉了。道德的威慑力非常有限。打个比方,国家招收公务员,有人作弊,你说是谴责奏效呢,还是取消其考试资格管用呢?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总得有法理依据。这个依据,就是法律。假如还是停留在道德的小圈子里兜风,不是作弊者不服,就是其他考生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反方观点

  作弊应由道德约束

  对于考试法将考试中作弊定为违法行为,一些人表示了疑问:我国各种各样的考试繁多,《考试法》如何界定考试的范围;这样多的考试项目,这么多的人员参与考试,《考试法》将作弊定为违法,最后只能出现“法不责众”的结果;如果将考试作弊定为违法,那么如何监督?谁来执行?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如何界定舞弊行为?学生抬头看了两眼同学的试卷是不是舞弊?如何取证?”北京一位大学生对考试法操作的可行性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一位大学的负责人表示,各地的实施细则制定出来后,能否保证执法力度统一,也是一个问题。

  不少高校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这样对杜绝作弊有积极作用,但教育者看重的“诚信教育”和法律法规之间就存在了断层。首都师范大学有关负责人认为,诚信教育应该从小开始,这部法律甚至应该涵盖小学生考试,如果不是从小就从思想上进行“作弊可耻”的教育,仅仅靠一部《考试法》,能否达到最佳的效果,还有待观察。其实,对于一些泄露考试试题,进行团体性舞弊行为,现有法律已经能够找到惩治的条款,并且一直在进行惩治和打击,关键在于严格执行法律的问题。

  总体来讲,考试作弊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将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不合适。乱动用国家法律特别是刑法,乱使用国家暴力,最终,要么亵渎神圣的法律,要么越治越乱。解决考试作弊的问题,必须首先从五花八门的考试本身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什么都要考试,本身就是在亵渎考试。因此规范和净化考试环境,克服“乱考”问题,提高考试质量和信誉,才是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根本出路

  维护合法考试权益改革教育考试制度

  冀望于《考试法》从法律的高度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无疑非常值得期待。

  不过更值得期待的还是,《考试法》的根本价值——保障考生的考试权益。换言之,期待《考试法》成为权益法,而不仅是处罚法,这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核心。因为毕竟,防止考试作弊也好,追究舞弊者法律责任也罢,从考试法治的意义上讲,都只是手段,而维护参与者的考试权益,才是其最终价值目的。一部考试法能否符合程序正义,是其中的关键。

  一个不能忽略重要的期待应该是,希望《考试法》能名副其实,成为所有考试的权益法,将一切国家考试都纳入其调整范围,而不只限于“教育类考试”。没人能否认,在今天,涉及人才选拔、资格认定、能力鉴定的各种类型考试,已远远超出了教育范畴,如司法部门组织的司法考试、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等等,与高考、考研、四六级等教育考试一样,这些考试也都存在各种急需解决的考试规范、权益保护问题。

  当然,要完善教育考试制度实现依法治考,遏制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除了加强考试法制,完善考试管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外,改造我国的教育考试制度,促进我国社会由身份社会向职业社会转变,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空间和多渠道发现和选拔人才的用人制度,淡化考试的作用,是制度建设中的另外一个重要课题。在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的同时,也应该大力发展社会考试,实现人才选拔和社会对人才评价的多元化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渐完善,以能力而不是以文凭求机会、求发展的人才竞争机制的形成,考试舞弊行为穷途末路是可以期待的。

  宗合

  图:

  今年教师节,南方医科大学师生各签承诺书,其中学生承诺不作弊。图为师生互换承诺书。 张小平 邹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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