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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史创举 民事调解:把中国智慧引入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7日12: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石家庄九月十六日电 题:民事调解 把中国智慧引入司法

  作者:张澍 李瑾

  五十三岁的张增珍对记者说:“别人称我‘泥瓦匠’——没有抹不平的事。”他现在是石家庄市东苑办事处的干部,担任民事调解员两年多,在有些人眼里,这工作有点儿“婆

婆妈妈”。实际上,民事调解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项创举:它在冰冷的法律中注入了温情,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抹平”了人际关系上的裂痕。

  民事调解的变迁

  民事调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陕北解放区出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当地法官马锡五巡回办案,用调节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受到当地人民欢迎。建国以后,以“调解为主”和以“审判为主”的司法观念存在争论,此消彼长。近年来,民事调解的内涵发生了根本变化。

  民事调解让人想到在古老的部落里,敌对双方在威严的长老面前争论、分辩,最后由长老说合,达成妥协。传统的调解和这有点儿相似,被调解双方可能会屈从于调解人的权威,但是,现在的调解不再依赖权威,而是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调解。调解的形式分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小矛盾不用经过法院,大矛盾在法官主持下由专业调解员调解。

  体现中国智慧

  在中国的传统哲学中,提倡“和为贵”、“化干戈为玉帛”。正是有这样的胸襟,中华民族才会海纳百川,和谐发展,民事调解在司法中的价值受到重视就说明了这一点。英国法官在考察了中国的民事调解作法后,称赞它是“东方经验”。

  中国人讨厌诉讼,即使能“打赢”的“官司”也要避免,“官司”缠身被认为不吉利。民事调解员米建敏告诉记者,在她的社区,一对八十多岁的老夫妇与他们的养女因财产继承发生矛盾,老两口被迫搬出家门。如果“打官司”,老两口可能胜诉,但他们的精力耗不起,更不愿因此与养女彻底决裂。于是,老两口求助于民事调解。在米建敏的努力下,双方的矛盾解决了,亲情也得以延续。

  这个例子说明,法官判决可以辨明是非,但也许不能消除怨恨。中国人重亲情,如果非要用法律在人与人之间划出清清楚楚的界限,人们反而会“不舒服”。

  有快乐也有艰辛

  法官左书旺认为,民事调节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官的审判压力,有利于裁决公正。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裕华区槐底法庭分三批聘用了包括张先生在内的五十四位民事调解员。他们为全辖区十八万多居民服务,处理的问题五花八门,从家庭矛盾、邻里纠纷、财产继承无所不包。

  调解工作事无巨细,任务繁重,有时还会招来埋怨。特别是年轻的中国人,更加强调自我,重视隐私,视民事调解为对其自由的干涉。在米建敏的社区,有一位老太太和他儿子因为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威胁要跳楼,引来周围邻居围观。米建敏去调解,老太太的儿子觉得丢脸,骂她多管闲事。“遇到这种事,我也不好办,但老太太一只脚已经伸出窗外,一不小心掉下去怎么办?”米建敏有些无奈地对我们说。“劝完这头劝那头,说白了就是‘和稀泥’”张增珍补充说。

  除此之外,调解员的报酬很低,被槐底法庭聘用的五十四名调解员基本是在不拿一分钱的情况下工作。在宋营社区,有一只由退休教师、法官、公司职员组成的“志愿者”调解队,他们有知识、修养好,受到当地人民欢迎。

  我们问两位调解员工作要达到什么目的,米建敏摇摇头,张增珍想了半天,说:“为了更好的学习”。这个答案有点儿“土”,意思是要使自己变得更完善,因为中国人把谦虚作为美德,把公开言利视为卑下。民事调解和这个答案一样,被湮没在平凡的生活中,习以为常,其实它却蕴涵着深刻的中国智慧:外圆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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