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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建言: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 防止冤案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10:39 法制日报

  前沿建言

  张治金

  冤假错案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完善审判监督机制,确保审判公正公平,是实现“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这一

目标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将审判监督权由现行的主要由司法机关体制内监督,扩大到司法机关体制外监督,形成体制内外监督并举的新审判监督体制,大力强化社会监督,从而确保审判公正公平,有效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的必要性

  依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审判监督机制主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由此可见,审判监督主要在司法机关体制内。审判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突出问题。在许多上访事件中,涉法涉诉问题比较突出,相当一部分为不服法院判决的。这类问题积案较多,重复来信来访量大,长期滞留上访的人多,已成为长期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事实表明,司法机关体制内的审判监督机制尚难以完全保障审判公正公平,难以“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因此,现行审判监督机制确有创新的现实必要。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形成体制内外监督并举的新审判监督体制,确保审判公正公平,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的大事。

  二、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建立专家库,制定评议规则。

  (二)由法学会负责专家评议的组织工作,专家评议组由5-9名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包括法学专家和法律专家,专家组成员由申请人从电脑的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代号。

  (三)有申诉权的主体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不服,可以向法学会申请进行专家评议,并有权在专家评议会上陈述意见。

  (四)专家评议后,以专家评议组的名义提出《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裁判文书的正确性提出异议的,申诉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再审,或者受理后指定由原审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未经专家评议,或者专家评议后提出的《法律意见书》对裁判文书的正确性无异议的,申诉人提出再审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申请专家评议,由申请人预交评议经费,专家评议后提出的《法律意见书》对裁判文书的正确性提出异议,法院再审改判的,由作出原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承担评议经费,反之,则由申请人承担评议经费。

  (七)死刑案件一律要经过专家评议,并在专家评议组提出无异议的《法律意见书》之后,才能执行死刑。死刑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委托法学会组织9名专家进行评议,评议会在监狱召开,辩护人和死刑犯人必须到会陈述意见,评议经费由国家负担。

  (八)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不得参加本案的专家评议会,参加过一次评议的专家不得参加本案的再审裁判文书评议。

  (九)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三、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的主要作用

  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是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大创新。笔者认为,这是以“专家评议之良药医治司法腐败之固疾”,这一创新将会对促进司法改革和社会发展产生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审判公正公平。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首先可以提高审判质量,从制度上促使审判人员办案要能经得起司法机关体制之外的专家评议,否则要承担错案责任,审判人员在办案时公正公平的意识会增强,会力求做到审判公正公平;其次,错案能够通过专家评议及时得到纠正,当事人有较快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的机会。第三,专家在评议案件时,可以及时了解和发现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陷,有利于专家们及时针对法律规范的缺陷问题,提出对法律规范的立、改、废的意见,不断地推动法律规范本身的完善和发展,使之更加完善和更加公正公平。

  (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国家法律的强力保障。审判的公正公平程度,是衡量法制健全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错案,也能有效制约无理缠讼。这种新的审判监督机制能保障审判公正公平,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笔者认为,国家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不但可以大大提高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上访数量,而且也将涉诉上访问题转移至专家评议解决,有利于当事人就地快速解决问题,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利用司法机关之外的资源,有效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取消发回重审制度、取消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抗诉制度、取消法院主动启动民事和行政案件再审程序制度。可以预见的效果是,审判监督的力度会增强,审判程序会减少,审判效率会提高,错误的审判文书会大幅度减少,再审的案件会相应减少,涉诉的上访和信访会大幅度减少,法院和信访等机关的工作效率也会得到较大提高。

  值得一提的是,专家评议审判文书制度只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的正确性进行评议,专家组评议后提出的《法律意见书》只起到启动再审程序的作用,不干预法官的审判工作。建立专家评议审判文书这一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制度,就是要使审判文书经得起社会的公正监督。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各种权力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可以有效防止有关领导为案件的审判“写条子”、“做尺子”、“定调子”,从而有力保障法官审判案件的独立性。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劳动法学会理事(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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