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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如心胜诉:疑点利益归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11:14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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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与家翁王廷歆之间长达8年的400亿港元遗产争夺案,昨日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作出一致判决:龚如心上诉得直。在这个被称为“世纪争产案”中,龚如心在高院及上诉庭连败两场之后最终能够反败为胜,得益于“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普通法原则。无论是遗嘱签名真伪的判定,还是立遗嘱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发挥决定作用,都显示终院

法官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而判龚如心胜诉。

  这宗“世纪争产案”争拗的关键点,在于龚如心向法庭呈交的遗嘱是否真确。王德辉曾在1960年立下遗嘱,把全部财产平分予父亲王廷歆及妻子龚如心。其后,据传他在1968年因怀疑龚如心有外遇,故另立遗嘱,把所有财产留给父亲。但龚如心提供给法庭的,则是王德辉1990年所立的遗嘱,注明把所有财产留给妻子。案件先后在高院原讼庭和上诉庭审讯时,均裁定龚如心提供的遗嘱属于伪造。

  终审法院“出其不意”推翻原讼庭和上诉庭的裁决,首先就是依据两个“疑点”:一是龚如心提供遗嘱上的签名是否王德辉签署,难以作出结论,两名笔迹专家对他签名的真伪各存疑问,不能构成一致压倒性结论;二是原审法官不应把举证遗嘱真伪的责任交予被告一方,不应要求龚如心消除遗嘱的疑点。香港实行英式普通法制度,任何被告在被裁定有罪前都是清白的,而举证责任应在控方,辩方无须证明自己清白。原则上,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只有在毫无合理疑点之下,才能把被告入罪。既然原审法官有关龚如心伪造遗嘱的裁决存有疑点,终审法院自然依据普通法原则推翻原有判决。

  遗嘱签名真伪与立遗嘱见证人谢炳炎的证供,究竟孰轻孰重,也是决定这次“世纪争产案”结局的一个关键。终院法官认为,龚如心持有的1990年3月遗嘱上的笔迹并非决定性,而王德辉当时所立遗嘱见证人谢炳炎,清楚表明亲眼看见王德辉在遗嘱上签字,其证供应具法律效力。终院法官将遗嘱见证人谢炳炎证供作为判案的决定性证供,判龚如心胜诉,既是由于龚如心伪造遗嘱的裁决存有疑点,也是因为王廷歆一方否定谢炳炎证供的说法,涉及许多假定因素才能成立,不能做到“毫无合理疑点”。这里同样反映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特点。

  (原系9月17日《香港文汇报》社论,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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