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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案件可去区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11:15 南方都市报

  涉港澳台案件可去区法院

  广州四区人民法院被指定可受理一审诉讼标的600万元以下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邬耀广 陈觉为)记者前天从广州中院了解到,经广东省高院批准,从今年9月1日开始,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番禺区的四个基层人民法

院享有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此前广州的13个基层人民法院,除开发区人民法院外,其它一律不享有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其中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现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指定广州市天河区等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通知》,原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属于天河区、越秀区、海珠区、番禺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诉讼标的额在600万元以下的案件,指定由以上四个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加上原来的开发区人民法院,目前共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仍由中级法院受理。

  据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增加指定天河区等四个基层法院受理部分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是基于广州市法院审判情况和广州市发展形势所需。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涉外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且增长速度较快,在整体收案数量中比重不断加大,尤其是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几乎占所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半,使得广州中院原本案多人少的压力更为加大。目前,增加指定部分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这一举措对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及时审理,缓解广州中院审判力量不足的办案压力,维护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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