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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医院一肾移植手术引发伦理思考 植物人死亡能给父亲供肾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11:22 南方日报

  时政视点

  本报讯(记者/陈枫 段功伟实习生/林旭娜)昨天,被尿毒症折腾了整整8年的李老伯(化名)成功接受肾移植后,从省中医院出院了,终于可以和家人好好过一个中秋。但一家人还是酸酸的,因为为李老伯供肾的正是他心爱的儿子李小华(化名)。小华成为植物人近两年,虽经全力救治还是于几个月前离开人世,死后,他的肾解救了父亲。这一例肾移植手术,引

发了人们对医学伦理的思考。

  尿毒症父亲等8年没肾源

  60多岁的李老伯是广州人。记者昨天在省中医院见到他时,看到他瘦弱的手腕上留着深深的血淤。“8年多啊,每周两次血透,能没有血淤吗?”他淡淡地说。

  老伯有2个儿子2个女儿,8年前患上尿毒症,身体一天天地垮下去。看着父亲受着病痛折磨,大儿子李小敬(化名)和弟弟李小华都萌发了捐一个肾移植给父亲的念头。“但弟弟有5个孩子,我也有几个,有些担心手术之后身体不行,支撑不起整个家。”提起几年前的决定,李小敬无奈地说。

  没有肾源,只能血透了。从此,李老伯每周要忍受2次透析的痛苦,而一家人也默默承担起每月3000元的治疗费用。大家都盼望早日找到合适的肾源,给李老伯移植,彻底解除痛苦。

  儿子遇车祸成为植物人

  祸不单行。2003年10月,小儿子李小华骑摩托车出了车祸,结果处于永久性植物人状态。

  妻儿哭喊,父兄流泪,全家人苦守一个微弱的希望,不言放弃。有时,他无意间转动一下眼睛,便让家人大喜过望。但接下来,又是一次次地失望。他始终没有醒来。

  “我和妈妈、两个弟弟妹妹轮流去广州看爸爸,每次都喊爸爸,想他快点醒来,”李小华14岁的大女儿告诉记者,她好想念爸爸,经常想起爸爸为自己讲解作业的情景。她流着泪说:“我经常不懂,惹得他很生气。”

  李老伯说,儿子出事后,他两年来都没见上一面。“虽然在同一家医院,但儿子睡在住院部的西区,我在东区血透,家里怕我受不了打击,不让我见。”

  为救治李小华,不到两年全家就花了6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都是借来的。

  父亲移植了植物人儿子的肾

  李老伯和儿子受着病痛的折磨,治疗费如流水一样花掉,全家人愁眉不展。

  “能不能将小华的肾移植给父亲呢?”不知谁先提出建议。李小敬说:“母亲、弟媳妇和我都同意,于是在半年前向医生咨询。”

  李老伯的主治医生马教授非常谨慎,专门向医学伦理权威讨教。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中华教授说,每一个人都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捐献器官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植物人只要有1%救治的希望,就不能放弃治疗。

  对此,李小华的家属也同意。他们在省中医院签下捐赠意愿书,表示首先要全力救治患者,如果患者自然死亡,将捐献遗体供医学研究使用。

  7月27日,李小华心跳呼吸突然停止,医生经过抢救和认真检查,确认他已自然死亡。由于家人已完成有关捐赠尸体的法律手续,医生马上进行准备,取肾给李老伯移植。得知有了肾供体的李老伯马上赶到医院,接受移植手术。三周后,移植肾的功能逐步恢复,他顺利脱离血液透析。

  “我从监护病房转到普通病房后,才知道给我供肾的是儿子!我还以为他仍躺在病床上。”十几天后,一听到实情,李老伯禁不住泪如雨下,没想到儿子死了,还没见上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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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热议植物人捐器官

  昨天,记者就此新闻采访了不少读者,他们有的赞同李小华的肾供给父亲,有的却表现出一定的困惑。

  困惑:

  取植物人儿子的肾,是否利己?

  市民李先生认为,当一个人丧失了判断能力时,亲人有没有代为行使捐献器官的权利?李小华的家人侵犯了他的权利。

  大学生小林也提出,将亲人器官捐给别人有高尚的色彩,但用来给自己移植是否有利己的嫌疑呢?

  赞同:

  两害相权取其轻,体现人道主义

  李小华的女儿说:“爸爸死了,还能捐肾救爷爷,我能接受。”李小华的哥哥李小敬说:“开始我们也没想到要这样做,但是经济上的压力和父亲的病痛,最终战胜了大家的悲伤。”

  一位病友说:“捐献遗体是值得提倡的,至于捐给谁没有关系,他的父亲这么需要这个肾,捐给他不应该有异议。”

  那么,医院对此怎么看?马教授说,院方这么做,是有法律依据可借鉴的。深圳市2003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条例》中指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表示: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即可捐献遗体。

  马教授还特别提出,李小华死前是植物人,死后又经过了一个小时的抢救,肾出现轻度缺血损伤,只有移植给直系亲人成功率才较高,捐给其他人不一定合用。

  专家:

  必须遵循不伤害、有利、协调原则

  医学伦理学者、广州医学院社会科学部教授董玉整指出,这确实是一个复杂的案例,判断捐赠是否应该,应该依照三个原则。

  第一,不伤害原则。也就是说捐献的行为不能伤害主体的利益和意愿,不能伤害亲属的感情,包括捐赠主体的完整性、尊严、习俗等。

  第二,有利原则。也即是捐献主体捐献出遗体对社会有利。这是值得提倡的,俗话说,“人死如灯灭”,在生命逝去之后让其他人获得第二次生命,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是一个人对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看,李老伯这个病例也是可以理解的。

  比如,在美国加州等地,当你去领驾照,工作人员会问你,在特殊死亡的情况下,你愿不愿意捐献遗体,如果当事人同意便会在他的驾照上打上一个标志,按照他的意愿,如果出现特殊死亡情况,医生可以不经同意就取走器官。现在社会对器官捐献的呼声很高,这是应该提倡的。

  第三,协调原则。植物人等捐献主体没有能力决定判断是否捐献时,家属在这个问题上又出现了分歧,那就应该进行协调,达成共识。

  图:

  收到祝福的鲜花,李老伯有点感慨,他的主治医生代替他说出捐肾的唏嘘过程。 吴小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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