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路修桥本是好事 阻挠通行被诉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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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9:33 检察日报 |
为了抢生意,竟拦道禁止和自己同行的运输车辆通行。9月12日,山东省临沭县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刘国民排除妨碍。 原告陈某是江苏省赣榆县人,与被告临沭县玉山镇的刘国民均经营红砖。刘国民出资在村后的路上修了一座桥,陈某的砖销往山东时车辆须经过该桥。由于刘国民不准陈某通行,两人产生了纠纷。4月25日,经玉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协议 第三条规定:“双方约定2005年7月1日为通车之日。此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双方轻重型车辆通过,包括山东或江苏路段。”但7月1日后,刘国民仍不允许陈某的车辆通行。为此,陈某以刘国民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履行调解协议排除妨碍。法院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遂作出如上判决。(史运龙) 作者:史运龙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