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宝鸡一无业人员故意杀人被判死刑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9:33 检察日报 |
本报讯 (记者倪建军通讯员梁艺)因吸毒被劳动教养而仇视法律,竟然对办案民警恶意报复。近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依法核准因不服劳动教养而纵火残害办案民警的郭新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43岁的郭新顺系陕西省宝鸡市无业人员。1984年和1993年,郭新顺因犯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97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次;1998年5月 至2002年8月29日,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为此,他对当时主办该案的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经二路派出所民警韩建新怀恨在心。2004年5月,郭新顺得知韩建新因病在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便数次到病房向韩建新索要“赔偿”费,遭到拒绝。同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郭新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和用大可乐瓶装着的汽油再次闯入韩建新的病房,将汽油泼向正卧床输液的韩建新。韩建新见状立即下床抢夺郭新顺手中的斧头。搏斗中,郭新顺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致韩建新身上和房内物品起火,火随后被赶来的人们扑灭。经法医鉴定,韩建新全身烧伤面积达41%,属重伤并构成三级伤残。郭新顺在纵火时也被烧伤,从医院逃出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此案经陕西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郭新顺虽经劳改、劳教,但恶习不改,将国家机关对其违法犯罪的打击处理转化为对具体办案民警的仇视,寻衅报复,将汽油泼在卧床医病的公安民警身上点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作案后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对其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和关键情节拒不供述,不能成立自首。虽杀人未遂,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不予从轻处罚,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宝鸡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新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作者:倪建军 梁艺 (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