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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滥用缓刑有违公正 检察官呼吁细化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09:5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9日电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苏长明的文章指出,由于中国刑法关于缓刑规定的概括性以及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这一方面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导致实践中的量刑不公,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文章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的问题:

  1.加强司法解释,从立法上细化缓刑的适用标准。针对缓刑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在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建议后,针对缓刑的适用标准进行细化解释,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有效规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以从涉案数额上确立一个标准。

  2.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增强判决裁定的说理性。在强调庭审公开性的同时,将量刑建议的提出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同其所指控的事实、罪名一样,都应对法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法庭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虽然具有最后的决定权,但是其必须在判决或裁定中阐明具体理由,对罪名认定和量刑必须进行详细说明和充分论证,将适用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揭示出来。检察机关如果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法院量刑确有错误时,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拟判处缓刑的,必须征求人民监督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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