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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号入座”打一场“人身权”的“自卫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0:21 金豹网-锦州日报

  几年前香港某大牌名星起诉某集团侵犯肖像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隔不久,韩国明星又集体维护肖像权,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维护肖像权、名誉权等侵犯人身权的案件更是屡见报端……这说明在社会越来越进步的今天,不论是明星,还是普通百姓,都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人身权”。

  一些维权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的目的就是希望对方能承认错误,赔钱不

是最重要的。”

  其实钱还是要赔的,错误还得承认,谁侵犯了我们的“人身权”,我们都要起诉他,用“时尚”的话说,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锦城的百姓来说,主动维护自己“人身权”的还在少数,一些人不知道权益被侵,或是即使知道权益被侵,却不善于拿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对一切侵犯自己的“人身权”的人说“不”,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下面是记者在太和区法院采访时收集的几个典型的案例,希望大家能“对号入座”,看看您的“人身权”是否被侵犯了?

  侵犯肖像权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往往因为法律观念淡薄,使得这类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占有很小的比例。

  陈某因脸上的黑斑,到一医院由医生李某医治,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基本痊愈。两年后,医生李某自己开了个诊所,她把陈某患病时及治愈后的照片擅自挂在了诊所做宣传。陈某故诉至法院,请求精神赔偿。李某未经陈某同意即非法使用其肖像,无论基于何种目的,该种行为均构成侵害肖像权,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众所周知,荣誉是社会组织的正式评价,荣誉的授予和剥夺必须程序化,需要经过严格法定或议定的程序进行,不应随意的剥夺。《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王某是某小学的教师,他因工作出色,曾两次被评为市级优秀教师。但因工作中与校长出现磨擦,校长怀恨在心,捏造事实并取消了王某的优秀教师称号。法院认为,学校校长私自取消王某的市级优秀教师的资格,已构成侵害荣誉权,应当判令其承担侵害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恢复荣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隐私,在词典里是这样解释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私看别人的信件就是侵犯隐私权的一个典型的例子。

  张某与高某同为一事业单位科室工作,在竞争副科长职位时,张某发现高某的笔记里记载了高某与以前女友谈恋爱时的内容。于是张某将日记内容进行夸张、整改、复制成材料散发,并在公共场所歪曲事实地宣扬。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害隐私权。

  人身权中一个很重要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自己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被告王某欲使自己以前的女友回心转意,重归于好,在女友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其锁在自己的房间内,就这样该女友被王某非法拘禁了6天之久,直到设法逃脱。对此案公诉机关依法以侵犯人身自由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健康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分为三种情形: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性;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致人患病。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本是同村村民,只因为在干活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继而动手厮打,被害人王某的鼻子竟被被告人刘某咬伤。本是小小的矛盾,却造成了伤及他人吃了官司的后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王某健康权。

  作者:宁清亮 张小章 记者王超

  (来源: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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