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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工资表诈骗近24万 工头叶某坐牢8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0:32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小飞 通讯员/蓝永山)带班工头伪造工资表,虚报民工工资总额被识破,两审法院均认定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犯叶某林被判有其徒刑8年。

  2004年9月,在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某工程基本完成之际,工地负责人朱某突然失踪,无法领到工资的民工群情激奋。带班工头叶某林亲自带领100多名工人数次上访、聚集,讨要被朱某拖欠的工资。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决定由朱某所挂靠的五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惠州分公司(下称五华一建)承担工人工资,9月26日前先支付工资总额的51%,10月15日付清剩余工资。

  由于朱某一直没有下落,工人工资的具体资料也下落不明,五华一建只能按照叶某林等带班工头提供的工资表给民工发放工资。该公司在完成51%工资总额发放后注意到,所发工资已经比工程预算中全部工资的总和还多20多万元,觉得事有蹊跷,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实,当年8月间,朱某与叶某林等工头串通,伪造了一份《分项工程包工施工协议书》,其中的工资标准明显高于通行的工资标准。待工程接近完成时,朱某故意失踪。叶某林在申报其带班的泥水及砼班组工人工资时,以伪造的“协议书”的工资标准,将工人工资总额虚报为429780元。而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泥水及砼班组工人的实际合同工资总额为191175元,两者相较,叶某林虚报工资238605元。

  另外,在报领工资名单时,叶某林还将没有在该工地做工的李某、魏某的名字报上,李某、魏某在领工资当天,即将冒领的工资交给了叶某林。

  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工人工资的方法,实施诈骗238605元,其中既遂12138元,未遂22646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叶某林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叶某林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只是利用向五华一建申报本班组民工工资的机会,指使李某、魏某等人领取其已垫付的工资,其目的并非诈骗,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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