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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再婚将儿送人前夫起诉讨要儿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0: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韶关讯

  (记者王松平)韶关的刘强(化名)2003年和前妻李某离婚,当时年仅1岁的儿子归李某抚养。后来李某带着儿子来到中山,并于今年准备再婚,因带着儿子多有不便,于是她把3岁的儿子送给别人收养,双方签了“收养协议”。刘强找到收养人,要求要回儿子,但遭到收养人的拒绝。刘强只好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要回他的儿子。

  昨天是中秋节,记者见到刘强。由于儿子被人收养,他和儿子天各一方,人月难团圆,对他来说是心中的大悲。

  “那时,我没有固定职业,她有;我没有固定收入,她有;我在她面前抬不起头,儿子出生后,她看不惯我,因此我们离婚了。”

  刘强告诉记者,离婚时儿子才1岁,法院就把儿子判给她抚养。除每个月把给儿子的生活费存到李某指定的存折上外,他和李某很少接触。今年5月,他到中山去看儿子,遭到李某的拒绝,李某说现在正准备结婚,希望他不要打搅她的生活。听到李某要再婚,刘强对儿子放心不下,于是来到中山。不料,李某告诉他说,她把儿子送人抚养了,双方立有“收养协议”,你想看儿子就找收养人吧。

  “我找到收养人后,他们拒绝让我看儿子,说他们现在是儿子的监护人。”刘强伤心地说。

  “我和收养人交涉了好多次,也和前妻李某商量,希望她看在夫妻的情分上,把儿子还给我,并保证以后不让她出抚养费,可她就是不同意,说儿子已送了人,双方签有协议,怎能反悔?”刘强说,现在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解决此事,才能帮我要回儿子。

  广东正久律师事务所欧阳楚平律师:

  刘强有权要回自己的儿子,其前妻李某擅自将儿子送养他人是违法的。《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此条规定中的“须双方共同送养”就包含了“必须是双方同意”的意思。显然,刘的前妻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她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肯定是无效的。(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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