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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扒队”能走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1:0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治论坛

  在广州、福州、桂林、烟台、青岛、苏州、南京等地,一种民间“反扒”现象逐渐进入民众的视野。通过QQ召集、自发组织反扒同盟等形式,一支支队伍由志愿者自发组成,在市区内进行反扒行动的“反扒”志愿队,以巡逻、“放饵”等形式,进行着义务反扒。对于民间反扒现象,市民对此普遍叫好。警方对此则反应不一。桂林警方表示不提倡、不鼓励,

希望市民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报警;而南京警方则表示要对义务反扒志愿队进行取缔。成立民间反扒队伍是否合法?制止违法犯罪的权利与私人行使执法权的边界在哪里?民间“反扒”的出路在哪里?就此,本报邀请专家展开讨论。

  策划、主持人 黄楚慧

  文本报记者 郑颖哲、刘旦

  记者 杨勤

  议题一现象解读

  群众的群防群治热情值得珍惜

  主持人:民间反扒团体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呢?群众对此反应比较热烈,这又揭示了怎样的社会现象呢?

  张健良、白仲清:反扒团体的出现具有一定的正面、积极意义,在客观上震慑了犯罪分子使其心存顾忌,对于解决“一抢两盗”问题有一定的作用,也是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见义勇为的一种行动。

  但另一方面,此类团体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警力不足、社会治安不够好,在这种情况下,群众才会自发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维护的行为。

  汤哨锋:其实治安的维持并不是完全依靠警力,而是要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群防群治,这在改革开放之前体现得比较明显。民间反扒团体的出现和以前有相似的地方,这种力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被忽视了的,这样的群众力量并不是现在才有的。

  社会治安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胡循南:广州现有民警2.7万多人,在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民警数量以每年1千的速度增长。由于广大干警的不懈努力,可以说,广州治安状况总体是好的。反扒团队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和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素质提高是分不开的。例如在几年前,警察追小偷,许多群众竟采取围观不理睬态度,现在的情况可谓是反过来了,群众自动、自觉参与到打击犯罪中来,这是一个好现象。对于群众的参与热忱是值得肯定的,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也是吻合的。

  现在社会上有的群众可能对社会治安有一种误解,没有认识到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很多原因密不可分的。其实我国对于社会治安一直是提倡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由于社会多元化、社会治安的复杂性,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政府也需要群众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应该积极整合各种群防群治的力量,使民间群众力量参与进来,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和保障。民间反扒作为一种新形式,本质上是好的,对犯罪分子也能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这对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十分必要。

  议题二是否合法

  组织“反扒队”抓贼缺法律授权

  主持人:民间反扒队伍自从进入公众视野之后,针对这类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民间反扒队伍是否有合法地位呢?

  抓捕是一种公权力

  张健良:反扒团队的出现缺乏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假如作为一个个体发现犯罪现象,采取扭送、举报等形式,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但作为个体可以做的并不一定适用团体。在没有经过任何政府部门的授权,也没有警方的培训及许可的情况下,这样的团体缺乏合法性。当然,缺乏合法性不等于说就属于违法。

  汤哨锋:国家对于社团组织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组成社团需要登记。并不是几个人凑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社团的。尽管其召集是通过QQ这样的新形式,可一旦形成固定的组织,在未经过核准的情况下,政府是需要对其进行干预管理的。

  白仲清:我认为,对于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就可以做。因此对于反扒这样的行为,市民是可以做的。而且,反扒是个人行为,其后果也是由个人承担,反扒队只是个人的合意,我认为并不能等同于一个社团,因此也不一定要登记,这样的反扒行为并不属于组织行为。因此我认为其合法性没有问题,它应该属于民众的一种自力救济。当然当反扒职业化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时候就存在问题了。

  胡循南:反扒团体成员应该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在报案、扭送、举报、控告的范围内,而抓捕则是一种公权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行使的。

  “诱饵抓贼”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有的反扒成员为了引贼上钩,故意将财物暴露或者放在身旁不加看管,待小偷得手时将其抓获。对此怎么看?

  白仲清:“陷阱取证”这样的方式,是限于对于组织犯罪、黑社会集团、毒品犯罪等才采用的一种特殊手段,这是要受到严格限制的。民间反扒团体采取这样的形式进行,显然是不妥当的。

  汤哨锋: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惯犯还罢了,但如果一个路人,在受引诱或其他心理状况下进行了盗窃,这属于犯意的引诱。“诱饵抓贼”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议题三易发问题

  自己容易受伤也容易误伤他人

  主持人:民间反扒队之所以受到批评,是因为他们在行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可能表现在哪些方面?

  反扒是高风险行为

  汤哨锋:反扒是具有高风险的,因此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从事的,桂林警方对反扒团队持不提倡的态度,可能是基于安全性的考虑。反扒志愿者如果出现伤亡,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如果向小偷索赔,小偷也往往没有经济能力。

  另外,报道说反扒队员要携带一些器具防身,这就使得他们带有暴力性。前面讲过,“反扒队”一旦成为一个组织,就要像其他社团组织一样,进行登记管理。如果引导不当,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

  欧阳卫明:小偷被抓住之后往往会被殴打,而殴打小偷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市民抓小偷应注意方式方法。公安机关要依法办案,公民也要依法办事。我们希望市民抓住小偷之后及时扭送警方,配合警方的处理。

  误伤他人要承担责任

  白仲清:反扒行动中,类似扭打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而一旦操作不当甚至出现差错,还可能对其他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侵害。比如两个人之间本来是朋友关系,其中一人拿了另一人的手机,反扒队员误以为是小偷而使用暴力将其制服,从而对他人造成人身侵害、财产损失等问题,不但没做成好事,还妨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警察办错案子有国家赔偿机制,但民间反扒行为,一旦出现偏差就只能由志愿者自己承担责任了。

  防止出现群殴事故

  张健良:反扒队以团体的形式活动,而小偷也可能是团伙作案,在外地就出现过小偷被抓住后同伙“营救”而出现群殴的事件。这是要防止的。反扒团体在反扒过程中一旦出现扭打、群殴,出现受伤的情况,这能否属于正当防卫呢?是否能得到工伤医疗补偿呢?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呢?等等问题还很多,很可能制造出各类不稳定因素。

  胡循南:群众的自发行为,也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是好的,但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用合法的方式表达意愿达到目的,一是所有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可逾越法律;二是要注意保护自己,包括清醒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三是多和政府沟通联系,争取在政府的指导下参与维护治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其行为可能会对社会治安造成新的负面影响,而这恰恰与其初衷是相违背的。

  议题四路在何方

  政府应及时加以引导和规范

  主持人:尽管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又确实存在积极意义,老百姓也比较支持,那么如何规范引导,将其引到一个正常、有序的道路上成为警方的有益补充,就成为了现实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应给“民间反扒”定调

  胡循南:鉴于立法上存在空白,政府可考虑结合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给有关职能部门定个调子,到底将这些力量交由公安部门还是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来组织,对于政府应如何来发挥这股社会力量的作用,对其活动和行为给予怎样的引导规范,使其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考虑给予培训指导

  白仲清:可纳入现有的民间协助组织体系内,同时也对其活动范围进行规范,比如某个小区的团队,其活动范围就规范在该小区内。此外,这些团体也可以纳入街道、居委会的管理,参与街道巡逻等事务。

  张健良:政府引导对民间反扒意义重大,政府、公安部门应多关注这样的社会现象,考虑是否可以将其等同于保安、联防队等民间力量对待。公安机关是否还可以根据现实,在治安确实需要增强的地带,对这些民间力量进行组织、指导,像广州的“义警”一样,应该对社会秩序、治安环境具有很大的好处。

  投保解决志愿者后顾之忧

  汤哨锋:民间反扒就好像没有经过电工培训就去从事电工这样高危行业一样,建议政府、公安机关对这些志愿者,对其登记、指导,给公民提供一个施展手脚的合法渠道,这样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都是大有裨益的。

  对于最受关注的志愿者受伤如何保障的问题,可以通过投保险解决,考虑由公安或者居委会、街道等部门,在管理的前提下,为他们投保,不但花钱少,而且真正能够给志愿者一个确实的保障。(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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