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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征欠税“无限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1:20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上午从地税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也就是说今后税务机关追征欠缴税款没有时间限制。

  据了解,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中,明确划分了因税务机关责任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以及对偷税、抗税、骗税在税款追溯上的期限。该条规

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但自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一些纳税人对欠税追缴期限的理解出现歧义,认为欠缴的税款时间超过三年以上就可以逃避掉欠税;而一些税务机关由于对税法的认识和理解有偏差,在追缴欠税过程中,特别是在清理追缴三年以上的陈欠税款问题上出现误差,没有对欠税进行无限期追缴,导致企业长时间欠缴的国家税款最终流失掉。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明确解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石溪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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