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是谁制造了“马拉松”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1:46 兰州晨报

  重审之时已历8年 积年讼争又回“起点”

  是谁制造了“马拉松”案

  本报讯 (记者郝冬白)一起简单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经历了多年的审理后,仅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就挑出了不少毛病。

  甘肃省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诉讼主体不当”、“证据使用存在瑕疵”、“诉讼保全裁定中有明显的错误”,提起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该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裁定重审。

  9月15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重审该案,案件8年后又回到了一审这个起点。

  该案件的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质疑:一起简单的案件,审了8年又回到了起点,案件审理到底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

  一起8年前的旧案 2005年9月15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一起8年前的“尘封”旧案。

  该案件的原告是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被告是武威宏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96年7月10日,诉讼双方签订了修建住宅楼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

  1998年3月27日,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将武威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宏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62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和赔偿有关损失。

  审理期间,原武威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了一纸便函,称该工程为合格工程。关于工程造价,法院委托原武威地区

审计事务所进行了审计鉴定。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工程造价按审计结果结算,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54万余元并承担相关利息。省检察院认定错误有三

  判决生效后,该案被告方宏地公司对判决提出异议,并提起申诉。

  2001年7月26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存在3点错误。

  其一,该案件诉讼主体不当,以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原告判决是错误的。该案起诉时,原告方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该处系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下属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已经发现四建二处不具备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遂自行在开庭审理前将原告更换为“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其程序错误,更不应当以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原告实体判决。

  其二,判决认定工程“经武威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为合格工程”以及工程造价、附属工程造价的证据不足。

  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应当经过规定部门系统的科学验收,出具了正式的、权威的报告后,才能成为合格工程,在此之前,建设工程尚属于未完工工程,还没有交付使用,而该判决仅仅以武威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便函即认定“工程为合格工程”是错误的,而实际情况是,该工程至省检察院审查此案时还没有取得正式的质检报告。

  关于工程造价,法院委托原武威地区审计事务所进行了鉴定,法院依此鉴定报告进行了判决。但是,将该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瑕疵。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省人民法院委托建设银行统一办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通知》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中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鉴定工作,应当委托建设银行办理,因而,原武威地区审计事务所所作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还指出了该案件在诉讼保全裁定中出现的有关错误。

  “死”案被“激活”2001年8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省检察院的抗诉发出裁定,决定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死”案被“激活”。

  2002年7月19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武威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3年3月24日,省高院认定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并提出审理指导意见,其中很明确地提出,原审法院委托不具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原武威地区审计事务所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予纠正。

  2005年6月,有关部门接受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了该涉案工程的技术鉴定报告。

  9月15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重审该案。

  谁制造了“马拉松”案件在该案重审期间,记者采访了该案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达诗文先生。达先生对记者说,该案件开审至今,已经8年时间了,目前又回到了开头,不知何时才是“尽头”。作为案件一方的当事人,达先生希望在“马拉松”案件审结后,有关部门应该研究研究,该案的审理到底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法院审判的程序和效率还能像该案一样继续受“人为因素”主导吗?审判的效率和公正就是法律的生命,在该案中,是谁践踏了“生命”?

  本报记者郝冬白(来源:兰州晨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