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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镇财政所出纳员51次挪用公款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4:18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9月19日电(费文彬、王勉)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韦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尽管这起案件挪用公款数量不是很多,刑期不是很重,但这起挪用公款案件本身的影响不容低估。

  51次冒充他人名义挪用公款。现年才29岁的被告人韦明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被捕前原任融安县大将镇财政所出纳员兼大将镇会计核算中心出纳员。法院审理查明:2004

年1月9日至2005年1月31日,被告人韦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1次以大将镇政府报帐员韦某、计生站报帐员韦某、农业推广中心报帐员罗某领取办公经费的名义,用现金支票到大将信用社从其本人经管的大将镇会计核算中心户头私自领出公款15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在此期间,韦明先后6次回存2.35万元进入大将镇会计核算中心户头。至今年2月3日,被告人韦明已实际挪用公款12.8万元,全部用于吃喝玩乐。

  房租、水电费都不放过。韦明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其它公款。比如,他将财政所经费的剩余部分共计5300多元元挪为已用。另外,他经手收取房租、水电费1.05万元,但仅存入单位银行帐户6300多元,截流房租、水电费共计4100多元据为己有。

  罪恶之手伸向乡亲。按理说,大将镇是韦明故乡,但他依旧将罪恶之手伸向乡亲们。他在办理大将镇教育附加费退还事项过程中,用现金支票到大将信用社从其本人经管的大将镇会计核算中心户头领出公款83000元,后实际只退给农民教育附加费63400多元,将余款19500多元挪为已用,并全部用于吃喝玩乐等个人消费。经统计,被告人韦明先后挪用公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5.7万多元,在他投案自首后,他的亲属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替他赔偿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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