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一等奖奖品 价值虚高 港龙“中奖机票” 形同鸡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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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5:11 新民晚报 |
3800元竟称5000元 松江区某饭店为吸引客源举行就餐抽奖活动,消费者就餐后,凭发票可参加“刮开奖”活动。日前,唐女士到该店就餐,幸运地中得一等奖,奖品为“海尔液晶彩电一台,价值5000元”。唐女士当场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并办理了中奖手续,第二天又兴冲冲赶到指定电器专卖店领取了电视机。想到今后可能需要维修,唐女士途中又返回索取发票。没想到, 一看发票,唐女士傻了眼:发票上标明的价格只有3800元。活动上明明标注该奖品为5000元,唐女士还按5000元标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转眼电视机身价大跌,这1000多元的奖金不就打了水漂吗?唐女士数次与饭店交涉未果,遂投诉到区消保委。 松江区消保委认为,经营者承诺的有奖促销应视作销售服务的延伸,同样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饭店应按规定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协调,店方最终同意补给消费者1100元。 中奖机票一场空欢喜 日前,吴小姐喝饮料时,发现自己中了港龙航空公司上海至香港来回经济舱机票一套,欣喜万分。于是,马上拨打中奖热线登记详细资料,准备畅游香港。两天之后,广告公司打来电话核对中奖信息,并嘱咐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750元外加上海和香港机场税、香港保安费、燃油税442元,才能兑换机票。 听到这一消息,吴小姐心里不禁凉了半截:朋友跟旅行团到香港连吃带住也只要二三千元,虽说机票是免费的,可交税就需近1200元,自己还得安排食宿,机票使用还有时间限制……反复考虑之后,吴小姐最终放弃了这份幸运。“中奖机票”最终成了一场空欢喜。 【消保委点评】 消费者中奖得到的奖品虽然与普通商品有区别,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同样不能侵害消费者利益。临近“十一”,各种抽奖促销活动频繁,市消保委因此提醒市民,要慎对各类有奖促销活动,以免中套;同时,保留好发票、资料等证据,维权才有保证。本报记者薛慧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