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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售房给他人 法院判当事人赔款10万返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6:3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9日电据房地产时报报道,上海市的沙先生以69.5万元的价格将真金路上的一套产权房售于朱女士,但朱女士在按照合同要求沙先生交房时,沙先生以朱女士违约为由,拒绝交房。不久,沙先生竟将该房转售给他人。朱女士以沙先生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判令沙先生返还朱女士购房定金1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判决。

  去年10月,沙先生与朱女士签订购房协议,朱女士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约定在次日朱女士将28.5万元房款汇入沙先生的贷款银行,直接为沙先生冲贷款。朱女士按照协议约定日到沙先生处准备接房,但沙先生要求朱女士将28.5万元房款直接转至其账户上才交房,遭到了朱女士的拒绝。然而,朱女士万万没有想到,沙先生竟将该房卖给了他人,一气之下,朱女士将沙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定沙先生违约,应返还朱女士定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判决后沙先生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称自己在将该房屋卖给案外人之前,曾发函给朱女士要求其付款,由于朱女士违约在先,未按书信的内容支付房款,故自己有权出售该房屋。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当,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和履行合同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沙先生与朱女士的协议中明确商定28.5万元是用于沙先生还贷,沙先生有协助办理还贷的义务。但在朱女士按约提出将上述款项直接交付贷款银行用于还贷时,沙先生没有同意,不履行协助还贷义务,已构成违约,致使双方交易未能实现,故朱女士按照双方约定要求沙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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