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陕西省农电局副局长刘健民终审被判处12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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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18:32 中国新闻网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原陕西省农电局副局长刘健民判处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并已开始执行判决。 今年5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陕西省农电局)系统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案部分涉案人员进行了宣判。原陕西省农电局副局长、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刘健民,受贿19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总会计师、原陕西省农电局财务处处长李菊萍受贿人民币337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原陕西省榆林供电局局长刘文强受贿人民币73万元、美元8.5万元、干股人民币62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原陕西省榆林供电局党委书记高治云受贿人民币3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9.18万元的轿车一辆,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原榆林市供电局下属的榆林阳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地产公司经理张新林,受贿人民币38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原陕西省农电局招待所服务员张惠霞介绍贿赂人民币5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一审判决后,李菊萍等5人没有提起上诉,刘健民不服并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刘健民的审判事实清楚,量刑准确,故驳回刘健民的上诉,维持对刘健民的一审判决。目前,刘健民等6人已执行判决。(,作者:王世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