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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问责,岂能只盯“一把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21:15 人民网

  近日媒体报道:某省会城市的市政府,新近出台了一个针对行政机关“一把手”的问责办法。办法规定,如果政府机关出现效能低下、对突发事件拖延懈怠、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失误等7种情形,“一把手”将受到扣发奖金、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等处罚,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一把手”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是个关键人物。尤其是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

政府机关里,作用更是举足轻重。最近,不少地方出台了对行政“一把手”问责的规定,这对进一步明确行政首长职责,防止议而不决、无人负责,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积极作用。然而,纷纷出台对行政“一把手”问责的规定,把干好工作的希望都寄托在“一把手”身上,把无限责任都堆到“一把手”头上,也会带来不少负面效果,弊端不可不察。

  “一把手”权力太大,难以得到有效监督,虽属老生常谈,但问题并没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这一问题更趋严重。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负责制有很大不同,要点在于后者是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在做出重大决策时,要少数服从多数,书记也只有一票,虽然这一票往往很关键。而前者在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时,虽然也要听取各方意见,但可以不进行表决,由“一把手”做出决定,并对此全权负责。

  这就意味着,一旦出了问题,对党委负责制下的“一把手”,一般不应过多追究责任;而对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一把手”,则有必要进行问责。然而问题在于,过多地强调对“一把手”问责,有可能更加助长个别行政“一把手”独断专行的作风。

  在一些人眼中,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一把手”大权独揽,不容他人置喙。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现代政府体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不能等同于个人说了算的“封建家长制”,政府首长也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除了政府要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其监督外,在政府内部,也要有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为此,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而对行政“一把手”出台问责制,只强调了“一把手”负责任的一面,而忽视了有关法规中已有的“一把手”也要受制约的方面,会强化人们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误解,不利于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

  有责任就要赋予权力,无限责任就要给予无限权力。“一把手”问责制,把所有责任都放到了一个人头上,等于名正言顺地准许“一把手”在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掌控一切。这种“无限权力”的危害性一目了然,应当尽力避免。曾有人对沈阳17个“一把手”落马的现象进行过分析,发现有三个共同特征:一是财务一支笔,二是用人一言堂,三是大权一把抓。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样的“一把手”,自然不好监督制约。

  像沈阳这样一下子揪出17个“一把手”,实际上还是偶然因素触发的。在一般情况下,“一把手”只要大权在手,往往就更有能力动用各种资源,欺上瞒下,令下属噤若寒蝉。何况,只要不出大事,问责往往会流于形式;出了大事,损失已经造成,问责也无可挽回。

  因此,讲问责,更要讲监督。监督不是掣肘,更非提高行政效率的阻力。“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对行政“一把手”同样如此。只有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使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全方位合力,政府机关才会从“一把手”直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能更好地勤政、廉政。这岂不比只对行政“一把手”问责更有效?

  作者: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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