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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被指扰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2:24 东方早报

  本市正在建造的“城市航站楼配套工程”,因赶工期夜间施工,被不堪忍受的4户居民告上法院,尽管施工单位出示了夜间施工行为是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手续材料,但还是主动对4户居民每户补偿了5000元。这是记者日前从静安法院民三庭(即老年庭)获悉的一则信息。

  2004年6月末,获得上海愚园路11号“城市航站楼配套工程(宾馆)”建设项目的施

工单位取得了建设该地块宾馆(城市航站楼配套)桩基以及不含桩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同年7月23日起,因赶工期施工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获准。在夜间施工过程中,附近于先生等4户居民以施工中的噪声需符合国家标准,若不达标要立即停止施工为由,起诉到法院。他们在起诉中认为,尽管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经过职能部门的批准,但施工所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国家允许的标准,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损害,提出该施工行为就算合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噪声不能达标就应停止夜间施工。

  两家被告上法庭的施工单位辩称,该航站楼配套工程实施夜间施工,是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手续完备施工合法,4户居民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更没有证明存在受损害的结果发生。接到居民的反映后,已在夜间施工中采取了减少噪声的措施。特别是在庭审结束后,施工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表示,愿意给4户居民各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00元。法院认为,国际型的大都市上海,近年来正处于城市建设发展的新阶段,市民在享受城市建设带来的物质生活提高的同时,也不排除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到阶段性的施工影响,作为建设单位要认真考虑,如何减少给周围居民所带来的不便影响,在施工的工艺、技术许可的情况下,把对居民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法院同时认为,该工地的施工建设单位实施夜间施工,该行为是合法的,况且在施工工艺上也采取了改进措施,只是因工艺、技术等因素尚难以立即消除噪声,市民应给予谅解和体谅。若仅因施工项目对周围居民有影响,而法院判决停止施工,不仅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为此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违反了现代民法倡导的利益平衡原则,遂判决4户居民要求停工的诉请不予支持、每户居民获补偿5000元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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