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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张学友盗版歌曲 新世纪音像赔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2:26 东方早报

  一张名为《张学友世纪天王》的MTV专集中,有22首经典曲目在声音、画面上和合法发行的《张学友MTV卡拉OK(1-5)》一模一样。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张学友世纪天王》盗版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上海新世纪音像浦东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侵权,并在停止侵害、销毁侵权音像制品的同时,分别赔偿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11万元和5000元人民币。

  “克卤张学友歌曲

  “这些‘克炉的曲目有《不老的传说》、《相思风雨中》、《暗恋你》、《每天爱你多一些》等张学友的22首经典作品。”原告广东音像出版社在法庭上辩称,其在2003年2月,发现市场上有一套双碟装VCD在出售,而销售的商家则是上海新世纪音像浦东有限公司。

  据了解,该套VCD中有22首歌曲内容与原告出版发行的VCD不但在原唱声音、表演图像、以及歌曲名称上相一致。该“克卤碟片由被告吉林省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生产商为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

  未经原告授权许可

  原告诉称,2001年7月,其与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购买《张学友MTV卡拉OK(1-5)》节目V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合同期为两年,该VCD共收录了张学友74首表演节目,而在合同期内发生了“盗版”事件,被告制作了音像制品予以出售,因此,未经原告授权许可,而擅自复制、出版和发行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浦东新区法院依法判令3家被告停止侵害、销毁侵权制品、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等。

  作为被告,新世纪音像公司并未出庭应诉,但寄交了书面答辩材料。新世纪音像公司辩称:销售收据开出已经很长时间,故无法核实是否销售了系争音像制品。即使是其所销售,也仅需承担其作为零售商所应负的责任,而不应与生产商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认定侵权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了其出版发行的《张学友MTV卡拉OK(1-5)》音像制品原件,制品彩封以及盘芯上所标明的信息等证据足以说明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该作品的独家出版发行权,鉴于3被告在原告获得独家出版发行权期间所实施的复制、出版和发行等行为,这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具有延续性,同时3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样对该作品的著作权造成了侵害,并应认定为侵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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