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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身份证管理有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2:48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消息

  公安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申领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

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效力: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式样: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登记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有效期限:3个月,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申请程序:(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二)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四)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工本费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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