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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吻自由我有谴责自由(时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3: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9月19日《南京晨报》报道:近日,一对男女中学生在南京某路公交车上激吻。一位老者说了一句“太不像话了吧”,结果身着南京某中学文化衫的男生一把搂住女生,冲老者大叫道:“关你啥事啊?我偏要吻……”

  热恋中的情侣,情到浓时相拥热吻是司空见惯的事,“激吻”是一种自由,但是,当“激吻”遭遇密集的公共“观念利益”的对垒时,“激吻”就是一种“伯林式”自由———

所谓伯林式自由,意味着一个圆圈一个圆圈的界线,一个公民如果为了自己的自由越出圆圈,就会遭遇强大外在力量的打击,这个力量被全社会奉行和接受,这些圆圈的划定是为了促成博弈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是为了各方降低博弈成本。这里的外力就是公序良俗,是公共道德的底线。

  其实,不管在怎样的意识形态之中,社会公德都处于道德规范体系中的最低层次,它是公民的个人修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来没有被经济社会抛弃过。文明也好开化也罢,我们从没把所有公共场所的“亲密接触”都归咎为有辱视听的不雅之举,这里的底线就是“是否有真情实感、是否超越公众的心理承受度”。用我们老祖宗的话说就是:发乎情,止于礼。六十年前,德国战败的消息传到纽约,全城沸腾,一位水兵与护士相遇,英俊的战士顺势揽她入怀,在芳唇上深深一吻,然后会心一笑,各自走开。这一幕被一位新闻记者拍下,水兵与护士的行为既没人感到唐突,也没人讥为流氓,反而成为举世闻名的经典:《胜利之吻》。

  是的,“接吻”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当下,谁也不会做“卫道士”对小树林、小河边等隐蔽处的亲密行为大呼不雅,但密尔在《论自由》中说: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下,个人的自由发展既有利于个人的福利,也有利于社会的福祉。公共汽车上“激吻”对其他人而言,空间狭小,连规避的选择权都没有了,对老人对幼儿都丧失了起码的尊重,是以放大的个人自由羞辱着其他公民的道德自由。自由是分等级的:比如当着别人的面亲吻不是消极自由,或者即使当街亲吻属于消极自由,当街做爱一定不是正常自由;一个月不洗澡仍然有走上大街的伯林式自由,但餐馆有权拒绝这样的人入内———同样,你有公交车“激吻”的伯林式自由,我就有道德谴责的自由。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20日 第三版)

  作者:南通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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