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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能否左右司法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5:09 中国青年报

  到目前为止,一起诉讼金额近亿元的“诈骗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拖延”了1年多,仍未作出判决。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说法是,此案影响巨大,尚在进一步研究之中。但是,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一审和二审期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委员会,曾就此案组织了两次专家咨询论证会,拿出的专家意见认为该案件仅仅是正常民事借贷,不属于刑事案件,并出具了被告左安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诈骗案的当事人左安一涉嫌诈骗犯罪,且因数额巨

大,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事发多年前的一起融资

  现被羁押在案的左安一,曾是哈尔滨天圆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圆”)总经理。1996年8月,在得知中国老龄协会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拟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开发8万平方米中国老年活动中心这一消息后,左安一便托人认识了中国老龄协会的袁秀石,洽谈合作开发北京“长青大厦”的建设项目。因该项目规定必须利用外资,左安一便以美国天圆公司的名义参与竞争。为了筹措足够资金用于项目验资,左安一又以其哈尔滨天圆金融信息公司的名义与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香坊营业部(以下简称“香坊营业部”)经理陈君洽谈拆借资金。

  随后,香坊证券公司总经理陈君和一名副总几次到北京考察该项目,记者从中国老龄协会当时负责该项目的袁秀石处得到确认,“我和陈君见过3次面,向他介绍了这个项目的相关情况。”

  “经过一系列的洽谈和考察之后,我们中国老年协会的唐副会长、张会长都认可了美国天圆公司。后来左安一作为美国天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我们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当时我、唐会长和一名公司的副总都在场,唐副会长也签了协会的同意意见。”袁秀石回忆说。

  在签订合作意向书后,10月中旬,左安一以哈尔滨天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陈君先后签订了3份拆借资金协议。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左安一后未能得到该项目。11月18日,老龄委北京老年服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老年公司”)与香港瑞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但是,在10月14日、15日、18日,香坊营业部已经按照此前签订的拆借资金协议,先后将9880万元转入“天圆金融信息公司”。10月24日,“天圆金融信息公司”转回香坊营业部80万元。由于项目出现问题,左安一将资金先后转入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纽约天圆公司,炒卖外汇。

  2001年12月10日,左安一的天圆金融信息公司以及天圆集团跟香坊营业部、哈尔滨兴业产权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国债香坊区服务部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

  2002年7月17日,左安一的纽约天圆公司向香坊营业部等单位提供了其在北京世纪天圆广场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及该股权可享有的其他权益作质押的保证书。

  法官和专家发生争议

  2003年11月5日,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合同诈骗罪对左安一进行起诉,理由是在老年公司1996年9月已通知左安一终止合作情况下,10月左安一仍然谎称以建设“长青大厦”需要资金名义从哈尔滨香坊证券营业部借款,鉴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左安一犯有诈骗罪,并于2003年11月25日开庭审理左安一案。在这次起诉中,时间是左安一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只要合作方在借款前已通知左安一终止长青项目合作,左安一诈骗案就成立,反之就不能成立,借款就是正常业务需要。

  左安一的的律师随后在袁秀石处提取到当年有关合作的协议书及工作日记。这些书证显示,左安一从哈香坊借款时合作仍在进行,同时借款前左安一与老年公司合作也是客观和真实的,借款后双方的合作还持续了一段时间。

  “因为老年活动中心这个项目涉及资金巨大,责任也很重,所以为了保险起见,我在负责项目的时候事无巨细都记录在工作日记里。”袁秀石这么解释他那本日记。

  最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检察院的观点:左安一明知只有外资企业才被准许参与合作开发建设“长青大厦”项目,却虚构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正在运作该项目等事实,并将其内资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所谓“权益”列为保证条款,诱使被害单位与其签订拆借合同,骗取巨额资金用于在境内外非法从事炒卖外汇等高风险活动,无法返还,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对左安一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2月6日、3月20日,受左安一辩护律师的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在本案一审之前和之后进行了论证,两次论证结果均认为,左安一的行为未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查看了左安一的案件卷宗后,包括人大法学教授高铭暄,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等知名法学家在内的专家委员会指出,左安一用所借香坊营业部款项炒外汇,具有避免资金闲置造成利息损失的意图,虽然亏损了巨额资金,但足以表明他具有偿还香坊营业部借款的目的,而且左安一已经将其公司在北京世纪天圆广场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及该股权可享有的其他权益质押给香坊营业部等单位,因此也不能认定左安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借香坊营业部9800万元款项的目的,因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专家们的结论是:本案性质是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专家能施加多大的影响

  出面邀请人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专家举行案件研讨会的,是左安一的辩护律师于逸生,他同时是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院长。他说:“总的来说,当前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是很高,在司法活动中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也不少。相对来说,法学专家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内都是顶尖权威,他们提供的观点可以给参与司法活动的司法人员提供一个参考。”

  近年来,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或律师邀请知名法学界人士举行专家论证会,并向法院递交专家法律意见书,而法学专家的意见和法院判决之间有时大相径庭。

  8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程永顺在参加中国企业法律维权网组织的“羊老大”商标归属争议专家研讨会上,针对专家参与各类案件论证提出了“质疑”。他说,专家坐下来一起讨论案子,然后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呈递给法院,他的感觉是,这几年这种形式和形成的意见越来越不受到重视,原因是会开的越来越多。

  曾经多次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说,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不能忽视的背景是:专家论证并非只有律师在组织,法院、检察院、甚至公安机关在案件拿不准时也组织专家论证。专家意见只是提供一种咨询,案件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在法院、检察院。

  “专家论证和法院判决不一致很正常”,他强调说,“专家论证只是一种学术意见,在性质上和律师的代理意见是一样的。它既不属于鉴定结论,也不是证据,所以专家意见不会起到左右法院判决的作用。此外,专家的身份也决定了论证没有强制性作用,参考不参考取决于看专家论证意见的人。”

  “专家意见作为一种材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看问题的角度,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借脑战略。对专家意见,经过自己的分析、判断,可以看到其可取之处或不足,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案件。一般说来,我们自己觉得拿不准的案子,可能会参考专家的意见;但如果我们自己觉得问题不大的,一般就不看了。”北京某法院的王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

  汤维建也提到: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是希望通过聘请在学术界有名望的法律专家,论证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施加影响,以求得到有利的判决;且专家在论证过程中所依据的材料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所以论证意见难免有所偏颇。

  对此,王法官持同样的观点。他说,“相对于专家论证而言,法官更为中立。由于时间、材料等方面的约束,专家对事实、案情把握可能不是那么全面,而法官则基于来自双方当事人信息的比较,对案件作出整体判断。”

  作者:本报记者 万兴亚 缪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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