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健身钱也不退受伤后责任自负相关规定“有权”更改 消协剑指健身房“三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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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5:1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讯“交钱办的半年健身卡还有三个月才到期,只因没时间去健身,俱乐部竟一分钱不退!”“在健身房锻炼受了伤,可健身房却称不负责!”9月5日,郑州市消协公开征集健身娱乐和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售后服务领域的霸王条款后,接到几十位消费者关于健身俱乐部霸王条款的投诉,昨日,针对消费者投诉最多的三个条款,郑州市消协进行了点评。 条款一:“俱乐部内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 健身房器材较多,锻炼的人也很多,因为在健身房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身体受轻微伤是常见状况,更有个别消费者发生了严重的人身伤害。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在大部分健身房健身卡上,都有这样的规定。 点评意见: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郑州市消协认为,此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条款二:“本健身俱乐部有权对各项服务设施及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 在消协接到的投诉中,有不少消费者在健身房办卡时,发现健身房里健身器材和设备都很齐全,但在健身过程中,一些器材被损坏,当消费者提出不满时,健身房却以该条款为挡箭牌。 点评意见: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违反约定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三:“本健身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不可退款。” 还有一些消费者投诉说,自己办了卡还有几个月没时间去健身,要求退卡退钱却被拒绝,还有消费者是因为健身房服务承诺改变,要求退卡退款,同样被健身房以这一条款拒绝。 点评意见: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内容违反约定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郑州市消协认为,健身房规定的条款二和条款三,都是扩大了自己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记者殷淑娟 实习生吴素芳责任编辑:李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