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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责更要监督(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5:56 人民网-人民日报

  士心

  日前,某市出台了一个对行政机关“一把手”的问责办法。规定:政府机关如果出现对突发事件拖延懈怠、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失误等7种情形,“一把手”将受到扣发奖金、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等处罚,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一把手”是个关键人物。尤其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政府机关,作用更是举足轻重。出台对行政“一把手”问责的规定,对进一步明确行政首长职责,防止议而不决、无人负责,提高行政效率等,都有积极作用。但是,把干好工作的希望都寄托在“一把手”身上,把无限责任都堆到“一把手”头上,弊端也不可不察。

  “一把手”权力太大,难以得到有效监督,是个老问题。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问题同样不少。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党委制有很大不同,要点在于后者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要少数服从多数,书记也只有一票。而前者对重大问题作决策,虽也要听取各方意见,但可以不表决而由“一把手”作出决定,并对此全权负责。这就意味着,一旦出了问题,对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一把手”,就有问责的必要。然而问题在于,过多强调对“一把手”问责,有可能更加助长个别行政“一把手”独断专行的作风。

  有人认为,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一把手”大权独揽,不容他人置喙。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现代政府体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不能等同于个人说了算的“封建家长制”,政府首长也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除了政府要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其监督外,在政府内部,也要有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一把手”问责制,只强调了“一把手”要负责的一面,忽视了有关法规中“一把手”也要受制约的方面,会强化人们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误解,使本来就很薄弱的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更将形同虚设。

  有责任就要赋予权力,无限责任就要给予无限权力。“一把手”问责制,把所有责任都放到了一个人头上,等于名正言顺地准许“一把手”在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掌控一切。这种“无限权力”的危害性一目了然,应当尽力避免。曾有人对沈阳17个“一把手”落马现象进行过分析,发现有3个共同特征,一是财务一支笔,二是用人一言堂,三是大权一把抓。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谁当了这样的“一把手”,不腐败那才奇怪!

  像沈阳这样一下子揪出17个“一把手”,实际上还是偶然因素触发的。在一般情况下,“一把手”只要大权在手,往往就更有能力动用各种资源,欺上瞒下,令下属噤若寒蝉。何况,只要不出大事,问责往往会流于形式;出了大事,损失已经造成,问责也无可挽回,向公众道歉又有何用?

  因此,讲问责,更要讲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对行政“一把手”同样如此。只有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使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全方位合力,政府机关才会从“一把手”直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能更好地勤政、廉政。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20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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