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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企董事会制度浮出水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7:0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记者贺劲松、齐中熙)第一家规范的董事会即将开始运作。《关于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国资委关系的意见》《董事、董事会的评价办法》《董事会和董事工作报告制度》等文件正抓紧完善,很快将出台。

  国资委负责人此前在不同场合说过,今年将扩大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董事会试点,在宝钢等7家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基础上,扩大到20至30家,并争取在2007年所有中央企业建立较

完善的董事会制度。

  据悉,中国169家央企中绝大部分是按照企业法注册,只有为数极少的按照公司法注册。企业法的最大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而公司法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这不仅是从‘企业’到‘公司’换个名字那么简单,其深层含义是分清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准备。”北京摩根投资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赵瑛峰分析说,“董事会制度是以个人负责为基础的集体决策,法律上体现的是公司法明确的‘慎重经营’原则。”

  纵观国企改革这十几年,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还有相当数量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尚未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资监管机构不能仅作为国企的‘出资人’,还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公司的‘股东’,这对于巩固国资监管体制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表示。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指出,在国企改革层面,摆在第一位的就是要建立董事会制度,这样国资委才能真正行使“出资人”的角色,而将企业的具体工作交给董事会。一旦董事会成立,国资委将会进行授权,由董事会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负责。

  央企董事会制度具体究竟应该如何操作,国际上有无经验可循?这方面人们多次听到“淡马锡”这个名字,业内人士也预测,央企董事会可能参照“淡马锡模式”。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承耀说,淡马锡旗下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基本上是政府公务员与民间企业家各一半,公务员代表政府出资的利益,更多考虑国家宏观的公正因素;而民间企业界人士,则保证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运营效率。

  国资委去年下发的文件明确,试点起步阶段外部董事不少于2人,而后逐步提高外部董事比例。而一些试点企业负责人也主动提出,本企业外部董事的比例超过一半一步到位。

  据悉,授予董事会的权利主要有四项:选择经理人员;考核经理人员;决定经理人员的薪酬;重大投融资的决策权。

  国资委下一步将继续做好董事的选聘和培训,选择一批经验丰富、工作业绩良好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条件成熟一家,纳入试点一家,在中央企业更大范围内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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