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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擅自取消服务项目 消协:这是典型霸王合同(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7:20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健身房擅自取消服务项目 消协:这是典型霸王合同(图)
  本报讯(记者杨凌)在办健身卡时,健身房的淋浴房内设有桑拿设备,但一段时间后,健身俱乐部却在未征求消费者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桑拿房拆除。这是郑州市的王女士在健身房消费时遇到的情况。

  该健身俱乐部的说法是,依据会员服务协议中的规定“本健身俱乐部有权对各项服务设施及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据此,健身房有权这样做。

  “这一条款即属典型的霸王合同。”9月19日,在郑州市消费者协会对“健身娱乐会员制消费”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合同”)进行的首次点评中,对这一条款的性质做出定论。

  点评意见认为,经营者在这一条款中扩大了自己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此次点评中还提到另外两条消费者在健身房消费时经常遇到的“霸王合同”。一条是:“俱乐部内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另一条是:“本健身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不可退款。”

  点评意见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俱乐部内消费发生人身伤害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后,依法做出相应赔偿。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单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对于后一条,点评意见认为,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了健身俱乐部的会员卡,就该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退还服务费。此条款单方免除经营者责任,剥夺消费者权利,应属无效条款。②10

  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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