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禁微”有悖立法原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8:09 法制日报

  读者反馈

  王敏

  据《法制日报》9月14日报道,一位北京市民因驾驶排量1.0升的夏利车在长安街上行驶被交警罚款100元,近日愤而将西城交通支队告上法庭。据报道这是1999年北京限制1.0升

以下排量汽车在长安街行驶以来,因为“禁微”而发生的第一起官司。那么,“禁微”到底合不合法呢?

  我们知道,公安交通机关开始在长安街采取禁微管制措施的时候,当时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即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政府《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但是,对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交通限行管制措施的权力来源,我们在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找不出任何依据,仅在北京市政府《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中发现这样的规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我们姑且不论北京市政府规章作为下位法为交管部门增设上位法没有设定的权力是否合法,仅从形式上来看,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是有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的权力的,而且何为“交通管理的需要”,也完全在交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

  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分别于2004年5月1日和2005年1月1日相继实施,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政府《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同时废止。而新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明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限行、禁行措施,但这种措施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且其实施的对象是所有在某条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而不是仅仅歧视性地针对某一种车型;另一方面通过详细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条件,比如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以及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除此之外,交管部门一般不得随意采取限行、禁行措施。在这里,新的法律法规体现出的立法价值取向,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机动车所有者或驾驶者道路通行的自由和权利。

  由此,既然作为禁微之“皮”的旧的法律法规依据已被具有先进立法理念的法律法规所取代,而且新的法律法规又没有赋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这种带有歧视性的“一刀切”管制措施的权力,那么,作为旧法律法规之“毛”的禁微措施,合法性依据何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