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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能承受之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8:09 法制日报

  法治时评

  在杀人者死的观念支配下,社会公正被简单地理解为报应的公正。报应的公正当然有其合理性,但它又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公正、一种低层次的公正。我们更需要一种超越报应的公正。

  通过压制性措施获得的社会稳定并不等于社会和谐,长治久安也不是建立在刑罚压制之上的。

  王斌余案实际上触发了我们社会那根最敏感也是最脆弱的神经———这就是像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

  如果不能从思想上消除对民工的歧视,不能从法律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王斌余的悲剧还会重演。死刑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死刑只能了却王斌余对四个死者所欠的债,但它不能偿还社会对王斌余所欠下的道义之债。

  陈兴良

  讨薪不成怒杀四人的民工王斌余该不该判处死刑,这是媒体正在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对于一个死刑犯的命运关注,王斌余并非第一人。我记得在几年前一个名叫董伟的死刑犯的命运同样曾经引起民众的关切。人们期盼着“枪下留人”,结果还是没有留住董伟的生命。在关于董伟案的评论中,我就曾发表这样的观点: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关注的是董伟的命运,一个人的命运。而对于作为学者的我来说,更关注的则是死刑的命运,一种制度的命运。对于王斌余案,我持同样的见解。其实,在法律上王斌余的生死并无多少悬念可言。问题在于,王斌余的死就意味着正义的实现吗?在此,我们需要反思的是死刑的功能。

  杀人者死的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因此,只要发生杀人案件,司法机关就面临着要求对杀人者判处死刑的巨大压力,受害人亲属也将杀人者是否被判处死刑,作为能够告慰死者从而实现正义的惟一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率在所有的死刑罪名中名列第一。在这种杀人者死的观念支配下,社会公正被简单地理解为报应的公正。报应的公正当然有其合理性,但它又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公正、一种低层次的公正。我们更需要一种超越报应的公正。以往关于杀人案件的报道中,杀人犯往往只是一个符号,公众关注的只是杀人的事实与死亡的后果。至于为什么杀人以及杀人的具体情节则被遮蔽了。因此,杀人者死的规则在个案中的实现也就成为理所当然。而王斌余案件,虽然并非第一次,但显然是较为深刻的一次,使杀人犯以一种活生生的原生态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对他的生存状态、杀人的前因后果以及它的真实想法有了真切的了解,并且产生了理解的同情。在这种情况下,使公众对杀人者是否一定判处死刑产生了质疑。

  确实,法律规则是抽象的,而案件是具体的,法律适用是在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的案件之间实现某种对接。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定刑,从最高刑死刑到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司法裁量空间。就此而言,我国刑法并未简单地确认杀人者死的规则。更为重要的是,死刑并非解决犯罪问题的灵丹妙药。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一种对死刑的依赖乃至于迷信的心理。当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混乱,或者某些社会矛盾突出,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刑罚甚至死刑。明明是对犯罪不适宜适用死刑,但是为了获得社会稳定,而使死刑获得了一定的正当性。但是,这种通过压制性措施获得的社会稳定并不等于社会和谐,长治久安也不是建立在刑罚压制之上的。

  实际上,我们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使死罪不再发生?王斌余杀人案,不是四个被害人的悲剧,也不是王斌余个人的悲剧,而是一个社会悲剧。王斌余案之所以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并不在于他杀了四个人,是杀人案件,实际上,比这更严重的杀人案件每天都在我们的社会中发生。王斌余案实际上触发了我们社会那根最敏感也是最脆弱的神经———这就是像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王斌余案发生的起因是讨薪,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竟然不能保证打工者,尤其是像王斌余这样的民工获得他们的血汗钱。而讨薪需要采用跳楼、绑架这样一些非正常手段,这样的报道不是每天常见报端吗?社会公众的神经麻木了,甚至有人将此类跳楼讨薪指为“作秀”。现在,王斌余以一种杀人的方式发泄了他讨薪而不得的愤怒,表达了他对社会与法律的极度不满与失望,从而把问题的严重性推到了一个极端。王斌余的刀不仅是砍向那四个人的,也是砍向我们社会的。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每个人都能从中感受到这种痛楚。那四个死者是王斌余案的受害人,难道王斌余就不是我们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缺位所造成的吗?

  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用暴力手段解决矛盾。但问题在于,很多像王斌余这样的民工能到什么地方寻求这种法律的保护,法律之门为他们洞开着吗?同情代替不了法律,情感的逻辑无法取代司法的判断。但是,对王斌余判处死刑真的能够使四死一伤的血案一笔勾销吗?如果不能从思想上消除对民工的歧视,不能从法律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王斌余的悲剧还会重演。死刑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死刑只能了却王斌余对四个死者所欠的债,但它不能偿还社会对王斌余所欠下的道义之债。(作者为法制日报评论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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