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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价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8:26 荆楚网-湖北日报

  刘聪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的划分不仅是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更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而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主体的利益以及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充分肯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司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理其财产权利。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立法上的充理肯定以及内容上的丰富和完善意义重大。

  在法律方面,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民法中的平等、自愿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在婚姻财产制度立法中引入民法部分制度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它反映了一种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当今世界民法发展潮流。

  在现实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避免和减少了由财产问题引起的家庭矛盾和纠纷;维护了夫妻各方在婚姻生活中的经济权利,顺应了现代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个人权利观念也不断增强,夫妻以契约形式对财产进行约定的情况会越来越普遍。对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效力进行法律确认,给予婚姻当事人以充分的财产处理自主权,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婚姻关系。此外,法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也可视为对于财产约定行为的认可和鼓励,因此每个家庭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度,这对于维护家庭成员的利益,维持良好的家庭关系也是值得提倡的。

  二是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夫妻双方作为社会民事主体同外界进行经济交往不断加强,因夫妻财产划分不明晰而引发的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纠纷日益增多。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具体运用方式对于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夫妻双方权益和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则该财产约定对其发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对其财产作成约定,而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导致纠纷,则该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对他不发生效力。根据规定,离婚时,原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法条较为公平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既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顾及到了夫妻一方的利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是当代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人们婚姻观念不断更新和变化的必然结果。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法律上确立和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因此,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应随着婚姻立法的逐步完善以及在对实践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为家庭、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作出更大贡献。(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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