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停机25元月租费该不该缴一用户状告上海电信收费不合理长宁法院昨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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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03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朱勇)家用固定电话在停机期间,每月仍要向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信)交25元月租费。这让在公证处工作的郑先生感到挨了“宰”,最终一纸诉状将上海电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向其收取月租费和滞纳金共计79元。昨天,长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对此,上海电信认为停机期间收月租费是有依据的,并拒绝接受调解。 收费是否合理成焦点 自2001年11月份开始,郑先生就一直使用6229****的住宅电话。今年5月,郑先生因工作原因离开住处几个月。 当郑先生重新回到家里后,发现住宅电话线路已被上海电信掐断,无法通话。经查,郑先生得知是因欠费而被停机。而在查看帐单的时候,郑先生惊讶地发现,上海电信在电话停机的3个月期间,仍要照常收取25元月租费以及4元钱的滞纳金。 交涉未果后,郑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电信告上法庭。昨天,双方围绕该收费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上海电信的工作人员表示,依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条例规定,电信营运商在用户欠缴话费满30天后,就可以对用户做暂时停机处理。与此同时,邮政部前几年在出台的部门规章中,又规定电信运营商有权向用户停机期间收取月租费。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对郑先生所做的停机收费均是按照上述两个法律规章办理的,并无不妥。 “邮政部都在几年前就被撤消了,上海电信如今还依据它所在的过时规章收费,显得可笑。” 对于上海电信的说法,郑先生的代理律师吴冬做了如下反驳:“国务院的法规规定可以停机没错,但没说可以在停机期间收取月租费。而邮政部都已撤消了,其规定也应失效。退一步讲,即使邮政部的规定没失效的话,也因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抵触而无效。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在提供格式合同时,不能做出任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现上海电信在停止提供电信服务的情况下,仍要收取费用,显属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上海电信拒绝调解 在庭审质证接受后,法院当庭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对此,郑先生的代理人吴冬明确表示,如果上海电信停止收取停机期间的月租费和滞纳金的话,是很愿意接受调解的。而上海电信的工作人员则拒绝协调,他们表示郑先生做个选择,一是注销这个电话号码,这样就可以不交79元钱;如果要继续使用的话,就必须先交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