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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万“感谢费”换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0日09:19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9月19日讯(驻株洲记者谭斯亮)从1999年起,中国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先后14次收取他人“感谢费”共计59万元。据此,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判决书自今日起正式生效。

  1997年5月13日,李某经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下称南方公司)委派,担任中国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摩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9月20日,又被调回南方公司任

经营管理部部长。

  法院查明,1999年,李某利用担任南摩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向株洲市锦云实业有限公司摩托车配件厂支付部分货款,收受该厂厂长刘某1万元“感谢费”。2000年5月15日至2002年1月7日,他安排南摩公司帮浙江省玉环摩托车配件厂办理了以摩托车发动机抵偿货款的手续,先后收受该厂经理黄某“感谢费”17.5万元。在南摩公司任职期间,他还先后收受株洲市建筑防水材料厂业务员张某、广西凭祥市外贸经济贸易公司副经理李某送来的“感谢费”5万元、8万元。

  2004年底,已担任南方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的李某代表公司处置株洲南方加油站。当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石油公司通过南方公司大兴机械厂作中介方,希望购买该加油站,并付给大兴机械厂中介费30万元。后大兴机械厂厂长刘某找到主管此项工作的李某帮忙,并于2005年1月6日至10日分数次将15万元“感谢费”存入李某以化名开设的银行账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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